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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考点(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发布:2024-06-25 浏览:44

核心提示:第二编物权法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13、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甲集体的耕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甲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承包。乙是甲集体的成员,和甲集体订立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乙所取得的承包土地的权利:(1)叫什么权利?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 (2)是不是物权?回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用益物权。 (3)乙是何时取得这个权利的?回答: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设立。 (4)乙取得权利时,这个权利有没有对抗第三人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13、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甲集体的耕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甲集体的成员才有资格承包。
乙是甲集体的成员,和甲集体订立承包合同。
合同生效后,乙所取得的承包土地的权利:(1)叫什么权利?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
(2)是不是物权?回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种用益物权。
(3)乙是何时取得这个权利的?回答: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设立。
(4)乙取得权利时,这个权利有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回答:有。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的同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2、上题中,乙取得权利后,与非本集体成员的丙订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生效后:(1)乙在土地上享有什么权利?回答:土地承包权。
(2)丙在土地上享有什么权利?回答:土地经营权。
(现在,甲集体有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乙有土地承包权,丙享有土地经营权。
这就是“三权分置”) (3)丙的权利是不是物权?回答:5年以上流转期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
反之,为债权。
(土地经营权具有双重属性) (4)丙是何时取得这个权利的?回答:乙丙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即取得。
①物权性质(流转期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任意公示,合同生效即物权变动。
②债权性质(流转期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仍是合同生效债权产生。
(5)丙取得权利时,这个权利有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回答:没有。
①物权性质(流转期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任意公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债权性质(流转期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本来就没有对抗效力。
3、甲在国家的A地上,拥有住宅房屋B。
(1)甲在A地上,有什么权利?回答: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在房屋B上,有什么权利?回答:房屋所有权。
(3)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马上要到期了,甲要不要去办续期手续?回答:不用。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4)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马上要到期了,甲能不能续期?回答:肯定可以。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5)如果甲要续期,要不要再交土地出让金?回答: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甲公司在国家的A地上,拥有住宅商业房屋B。
(1)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马上要到期了,甲公司要不要去办续期手续?回答:要。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自动续期。
(2)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马上要到期了,甲公司能不能续期?回答:未必。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申请续期了,不批准,要有公共利益理由) (3)如果甲公司成功续期,要不要再交土地出让金?回答:要。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上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如果甲公司未续期,A地怎么办?回答:没约定的,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5)如果甲公司未续期,房屋B怎么办?回答:没约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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