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开发商连续寄送的《催缴房租及物业费用的告知函》,陕西宝鸡岐山县村民高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全款购买并且经营了7年多时间门面房户主竟是他人。
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表示,开发商一房两卖将行政处罚。
业主称全款买房网签名却是他人“2015年,当时我们村子拆迁,面临着要找新的住处和经营场所,碰巧岐山县龙湖新区项目已经完工属于准现房。
于是就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商铺,面积为100.9平方米,总房价为40万元。
2016年因经营扩大又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了紧挨着的另外一套商铺,价格也是40万元。
”看到目前商铺门口已经被封,宝鸡市岐山县村民高先生也是气愤不已,据他称,这两套商铺均是全款购买,而且与项目开发商宝鸡市凯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高先生表示,去年5月11日,开发商给寄送了一份《催缴房租费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让补交这两套商铺从2015年1月28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75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价38元/平方米计算,两套商铺的租金73.86万元,以及相应的物业费。
高先生认为,物业费催交能理解,但自己全款购买的商铺,为何还要给开发商交租金呢?于是,带证件到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后发现,自己《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下的两套商铺网签备案登记的户主另有他人。
根据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显示,这两套商铺合同签订、网签备案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18日、2018年1月29日。
记者调查商铺门口经营牌匾已被摘除5月16日上午11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宝鸡市岐山县龙湖新区小区,在门口临街商铺处见到了高先生的爱人,其指着已经被封门的商铺表示,从去年开发商给寄送《催缴房租费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之后,商铺就被断水断电,因为后续不断维权,又被开发商晚上找人将门牌摘除了,经营了7年多的门店,现在彻底被关门了。
涉事商铺她称,针对此事曾找过多个部门,但至今都没有消息,而现在房屋已经被他人备案,后续如何处理也不得而知。
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高先生的爱人表示,主要是开发商觉得当时卖的便宜了,要求他们补交差价。
根据其提供的2023年5月27日的《第二次催交房租及物业有关费用的告知函》显示,开发商称:“你如果购买此两套商铺,按照6700元/平方米计算总价,房管部门测量面积为132.02平方米和127.17平方米,合计为259.19平方米,总价为174.1万元,你尽快补齐房款。
”高先生的爱人表示,2015年、2016年购买两套商铺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是总房价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两套的总价格为80万元,交的是全款而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怎么能说变就变呢?开发商对此事不愿多谈那么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何会出现其他人网签备案呢?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龙湖新区项目售楼部,当记者说明采访意图之后,该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不谈此事,并很快锁门离开。
而据高先生爱人介绍,与记者交谈的男子是开发商宝鸡市凯诚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公司负责人的儿子。
建设局称商铺存在一套房三份合同那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被他人网签,是否属于一房多卖呢?5月16日下午2时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来到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
据该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先生与开发商商铺这件事,他们也是协调了多次,但都没有达成和解意向。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被他人网签,开发商是否属于一房多卖呢?这位负责人表示,经该局调查后得知,开发商一套商铺存在三份《买卖合同》。
第一份是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价格为40万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份是开发商提供了一份与高先生签订的6700元/平方米《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第三份是开发商与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已经在岐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网签、备案。
他表示,因为一套商铺存在三份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曾建议高先生通过司法渠道,对商铺进行确权,但高先生不愿意。
因到底那一份合同真实有效,房屋产权到底归谁?是否涉嫌犯罪都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既然已经签订了总房款为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还出现与开发商签订的6700元/平方米《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呢?对此,高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解释,6700元/平方米的《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是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原因是开发商承诺可以进行商铺返租,因此才签订的;而此后因开发商并不具备返租能力,到了2015年4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为40万元,面积为100.9平方米,此后也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开发商付清了全款,2016年购买的第二套商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是同上价格。
针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询问,一套商铺出现三份正式合同是否属于一房多卖呢?按照有关规定将如何处理呢?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规定,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一房多卖。
根据规定,监管部门目前对开发商勒令其退还购房者购房款,以及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多卖针对此事,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马聪律师表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一房多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一房数卖的相应意见,高先生签订合同的时间先于办理网签合同的买受人,且自合同签订后便已交纳房款并一直实际占有房屋,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预告登记不同,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他表示,若高先生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的,应当认定高先生的权利优先于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买受人,其有权取得买受房屋的产权。
高先生与开发商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了《龙湖新区商铺认购合同》,又于2015年4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高先生按照最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缴纳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过异议。
因此,认购合同通常属于预约合同,无论是从高先生签订合同的顺序,还是合同的性质,均应以高先生最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另若经调查确认开发商就该房屋不仅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而且收取了多个买受人房款,并在长达七年的时间内未向任何一个购房人退还房款,而是继续隐瞒真相,其行为表现出其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开发商的行为已涉嫌诈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思存 编辑 李智(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