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购物狂欢节来了剁手总是一时爽维权有时万般难消费者如果遭遇商家欺诈该咋办来看看这个“6·18”的维权官司去年 “6·18”大促期间浙江绍兴消费者朱女士在淘宝虎牌旗舰店下单买了一个保险柜商品总价818元扣减“6·18”购物津贴后订单总价736.83元几天后朱女士收到保险柜发现实物的外观及质量都与网店的介绍不符便联系虎牌公司要求退一赔三却被对方拒绝向淘宝投诉也无果最后朱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以虎牌公司欺诈为由索赔“退一赔三”商家销售产品时是否存在欺诈是关键法院审理查明朱女士提供的实物照片以及与虎牌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证明她买的保险柜外观与网店商品介绍图片不一致而且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是说货不对板 而虎牌公司既没有在发布广告时注明产品实物与图片存在差异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货前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核验法院最终认定虎牌公司存在对商品作虚假的表示而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其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判令虎牌公司 “退一赔三”法院一审判决6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从朱女士代理律师浙江鉴湖律师所律师张亚江处了解到虎牌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朱女士的维权官司一审胜诉与客服聊天记录起了关键作用最后提醒小伙伴聊天记录别随便删了!这个新规5月1日起已经实施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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