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林某为建房托人找地,后得知刘某有一块土地适合建房,双方一拍即合,林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刘某的一块菜园地,双方签订了一份《购地协议书》。
双方签订《购地协议书》后,林某即通过现金支付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刘某付清了18万元购地款。
后因无法在该菜园地上建房,2018年8月6日,原告林某即以涉案土地为集体性质土地,转让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购地协议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购地款18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终由被告刘某退还原告林某购地款18万元,原告将菜园地返还给被告。
那么农村土地为何不能买卖?依据是什么?(1)土地买卖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是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
关于这一点,《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也是我们商品买卖的一个常识,东西的所有权不是你的,是大家的,是公有的,那你当然就不能买卖。
这条禁令对维护我国正常的土地管理、使用秩序非常重要。
(2)土地转让是有条件限制的。
我们知道,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完全不同于买卖,是有着很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承包地的转让,转让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较高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