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相互握手回过头双方却各执一词这让人不禁怀疑双方签的好像是同一份合同?!?!接下来这两家公司早前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等到调租的时候却对合同内容产生了争议纠纷如何解决?一起了解!基本案情2016年10月27日某工贸公司与黄某及其代表的某商贸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平沙某工业区内厂房给黄某某经营使用合同大致内容↓租期为10年租金单价为不含税7.666平方米(此合同每第三年一变动即2020年1月1日可变动)租金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每月租金11,500元……合同期满,如需续约双方按市价重新友好协商签约租赁合同(此合同每第三年一变动,以此类推)……三年期到某工贸公司考虑到2020年疫情对商贸公司经营的影响并未调整租金标准等到一年后提出调租商贸公司却不乐意了……01 双方争议!涨租vs降租2020年12月29日某工贸公司发出《关于上调租金标准的通知函》要求租金调整为含税15元/㎡黄某某及某商贸公司不同意上调租金于2020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回复函》要求租金下调为3.833元/㎡执行双方僵持不下无法对租金调整达成协议于是某工贸公司诉至金湾法院02 市场价是多少?评估鉴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工贸公司申请对涉案厂房2020年度、2021年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经本院依法摇珠确定的鉴定机构评估结果:涉案厂房原交付状态2020年、2021年的租金标准为14元/㎡/月涉案厂房由被告某商贸公司改装后2020年、2021年的租金标准为16.4元/㎡/月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疑问了:双方既然签了合同,为何还会产生争议?评估得出两个租金标准如何定价才合理?法院这样判!接着看!经审理,金湾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变更双方的租金标准↓↓↓裁判结果01 合同内容符合交易习惯及双方约定本案中,关于《租赁合同》中既约定了固定价格,又约定了租金三年一变动如何理解及适用问题,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每三年一变动”,根据市场行情予以确定租金,而被告要求按照租金10年不变动理解并履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两处使用了“租金三年一变动”的约定,仅有一处载明每月固定租金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原告作为厂房出租方,其出租厂房目的即为获得租金,而租赁市场的行业习惯即为租金每年或者一定期间浮动上升,符合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及双方约定。
并且,原告某工贸公司因为疫情原因,已经主动放弃调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标准,已经给予被告黄某某足够的优惠,实属难得。
被告黄某某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要求按照租金10年不变动理解并履行租赁合同,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有违诚信。
02 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租金标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单价为不含税7.666元/㎡/月(此合同每三年一变动,即2020年1月1日可变动),此后双方对租金标准未能达成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金湾法院依法摇珠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14元/㎡/月,原告某工贸公司对此予以认可,被告黄某某未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某工贸公司要求按照15元/㎡/月计算,与市场价格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某工贸公司与黄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标准调整为14元/㎡/月。
看到这里你是否也想起自己那些年签过的合同?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约定有争议该如何处理?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工贸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既有按照固定标准计算租金的文字表述,亦按照“每三年一变动”对租金标准进行了约定,需要从两种约定方式中甄别出哪一种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院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市场标准,确定双方之间的租金标准,使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出现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问题后,容易形成合同僵局,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及交易公平,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有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来明确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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