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向业主交楼后,开 发商承担的大额修理费和业主安置费用可以扣除吗?答:一般税务机关会认为竣工之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和业主安置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不应直接归属于开发间接费进行扣除;但仍可从成本受益原则及实质课税原则出发进行解释为,向业主交楼后发生的大额修理费和业主安置费用属于因工程返修产生的直接成本,属于项目建造成本的组成部分,另外也可援引部分地区颁布的政策作为支撑依据,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粤建质【2015】8 号)规定向业主交楼后的修理项目基本上属于粤建质【2015】8 号规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意味着这些修理费用本应在竣工验收之前发生的,业主安置费用是因为房屋维修引起的费用,这些费用均可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