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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清化收”强制拆房没人管?省高院:这么判没依据!(强占集体资产)

发布:2024-07-20 浏览:29

核心提示: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被强制拆除,涉案街道办事处也承认房屋系其所拆。然而被征收人诉至法院,却被判定涉案拆除行为系基于对集体资产“清化收”的专项工作实施,与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无关,进而裁定不予立案!被征收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当地市中院提起上诉,不料中院竟维持了一审裁定……(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那么,所谓的“清化收”专项工作完全不受法律规制,可以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吗?被征收人房屋遭违法拆除法院真的连审都不审吗?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怎样在再审程序中力挽狂澜。【

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被强制拆除,涉案街道办事处也承认房屋系其所拆。
然而被征收人诉至法院,却被判定涉案拆除行为系基于对集体资产“清化收”的专项工作实施,与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无关,进而裁定不予立案!被征收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当地市中院提起上诉,不料中院竟维持了一审裁定……(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那么,所谓的“清化收”专项工作完全不受法律规制,可以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吗?被征收人房屋遭违法拆除法院真的连审都不审吗?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怎样在再审程序中力挽狂澜。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不管是什么缘由,拆除行为都得合法】委托人郭先生在山西省临汾市xx村的荒滩水沟地上建有一处厂房。
2022年8月,当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年5月又发布了《关于对xx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涉案厂房位于项目四至范围内。
2023年5月中旬,涉案厂房被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委托人不服向临汾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然而令委托人始料未及的是,这一看上去法律关系十分明晰的“民告官”诉讼却在启动之初就遇上了麻烦。
一审法院在审查中采纳了被告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认定涉案拆除行为并非因原告所称的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而起,而是当地针对村集体资产的“清化收”专项工作的一部分,是对原告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强制拆除行为“不可诉”,裁定不予立案。
那么所谓的“清化收”专项工作究竟是何种性质的工作呢?所谓“清化收”,事实上可看作是农村集体资产改革的一种举措。
“清”即清查农村各类承包合同,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集中处置;“化”即全面化解农村债权债务;“收”即规范收取农村新增资源费用。
按照被告的答辩,本案中郭先生的厂房即属于被“清查”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系依据政策对该厂房实施的拆除,和征收行为无关,法院不应对执行政策的行为进行审理。
徐会元律师对这一理由当然不会认可。
她果断指导委托人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临汾中院竟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这起强制拆除案件仍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中。
徐会元律师继续指导委托人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中委托人着重强调当地所谓“清化收”专项工作开展于2022年5月至8月间,而涉案厂房是在2023年5月中旬才被强制拆除的,两个行为间隔长达1年,显然无任何联系。
且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xx社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房屋情况摸底表》记载,委托人的厂房早在2018年即因征收行为被纳入摸底调查范围,这进一步证实了涉案厂房系因征收行为被拆除的事实。
同时,徐会元律师还明确指出,无论涉案街道办事处系因何种项目、缘由将涉案厂房拆除,其都应当在履行法定程序、完成性质认定的基础上依法作为。
涉案厂房究竟因何项目被强制拆除,根本不应影响法院对原告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求的实体审理。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作出(2024)晋行申150号《行政裁定书》,基本采纳了徐会元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进而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至此,委托人的起诉终于见到了进入实体审理的曙光。
(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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