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条文释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的使用者,负有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避免浪费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规划用途。
这是因为土地的用途受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严格管制,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着不同的规划要求和开发限制。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能会破坏土地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利用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获得批准。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土地用途的改变符合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和规划要求,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在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使用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支付土地出让金差价等。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可能包括被责令恢复原状、缴纳罚款、甚至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因此,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