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10 13:54 | 掌上温州客户端网络配图市民要买的是泳池洋房,结果到手的洋房没有泳池……为此,温州市区“国宾一号”住宅小区购房者林先生将开发商温州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华成公司”)告上法院。
昨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花数百万元购买泳池洋房 收房时不见“说好的”泳池林先生诉称,2012年12月前后,位于瓯海南白象的新楼盘“国宾一号”推出泳池洋房,在该楼盘开盘前后,开发商中梁华成公司通过发布会、楼书、户型广告、沙盘(模型)等形式,说该楼盘里的洋房为“天境泳池洋房”。
另外,开发商的广告语称“泳池算不了什么,但有哪座泳池只属于您一个人”“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还宣传“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我在看了相应的广告、楼书、沙盘后,就被‘天境私家泳池洋房’所吸引。
”林先生说,2013年1月,他选中“国宾一号”第3幢的一套“五跃六”泳池洋房,并与中梁华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谁知,购买的泳池洋房竟然没了泳池。
据林先生称,2015年4月,中梁华成公司通知他去收房。
可是,当他前去验房时,没看到说好的“天境游泳池”。
此外,他还发现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林先生说,2015年4月至5月,包括他在内的多位购房者跟中梁华成公司交涉,声明他们所购买的是天境泳池洋房,没泳池不符合交付条件,要求补做游泳池。
但经多次交涉仍没有结果。
于是,林先生等购房户将中梁华成公司告上瓯海法院。
网络配图购房合同未提及“洋房有泳池” 开发商称宣传资料无约束力对于林先生的控诉,昨天庭审中,中梁华成公司方面称,在跟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压根就没有提到“泳池”,而且合同中还清楚写明:本合同签订前有关文件、楼书及其他资料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含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绿化)所作的表述,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原有的表述不视为合同要约或组成部分。
该公司表示,销售“国宾一号”楼盘房子时的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作为参考,没有合同约束力,最终要以竣工后的建筑区划内房屋效果为准。
另外,该公司方面还称,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即使购房户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早已超出期限。
购房者说房开的虚假广告曾被行政处罚 开发商称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中,林先生一方提及:中梁华成公司曾因“消失的私人泳池”虚假宣传,遭市监部门处罚。
据林先生称,他们购房户发现说好的私人泳池“消失”后,跟中梁华成公司协商交涉多次,该公司总说有补救措施,可之后什么都没有,最后该公司中断与购房户之间的协商渠道。
林先生等购房户于2016年4月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梁华成公司。
之后,温州市市监局经过调查后给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配图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12月3日,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梁国宾一号(南滨锦园)开盘时,通过楼书、户型广告等途径,宣传“中梁国宾一号之太太的洋房即60席天境泳池洋房”(即跃层洋房,配备2.8米宽,8.5米长的标准游泳池)、“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等内容,但房屋设计规划图上没有显示泳池。
在2015年4月该房产交付时,泳池跃层洋房也没有配备如广告上所宣传的标准游泳池。
对于该行政处罚,在应诉购房户诉讼时,中梁华成公司方面曾辩解,他们发布的一些泳池洋房广告虽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受到市监部门处罚,这属于行政处罚,而购房户打的是民事官司,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原标题《花数百万元买泳池洋房不见泳池 购房户状告“国宾一号”房开》。
编辑 戚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