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监护人抵押未成年人房产的代理行为评定裁判要旨监护人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民事活动,但其行使法定代理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代理活动是否属于“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应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进行实质考量。
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超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而将未成年人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未经追认对未成年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应采用“区分”原则,此行为不影响其他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其他抵押人仍应在其自身财产份额范围内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上诉人、债权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托公司)诉称:1.张某甲、姚某某系张某乙父母,签订案涉《信托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时,张某乙系未成年人,张某甲、姚某某作为张某乙的监护人,有权代理张某乙实施房产抵押行为。
2.张某乙作为未成年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