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李某打算向王某借款80万元用于做生意,因金额过大,王某心生顾虑,犹豫借不借,见状,李某便答应将自己未成年儿子之前从爷爷那里继承的一套市值不菲的房产,用作抵押。
王某虽知道这房子所有权人是李某儿子,但还是应允,最终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代儿子在合同上签了名。
但之后李某做生意失败,借来的钱全部亏空,欠王某的80万元一直无法偿还,王某诉请法院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想要通过处分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权擅自将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且王某明知抵押房产实际情况还同意借款亦有错误,最终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同等的财产权利,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代为行使权利。
但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也对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做出了一定限制,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意味着,监护人的所有行为都应当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那具体什么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呢?笔者认为,对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应从其必要性上进行判断,而非仅限于直接经济利益。
比如,如果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那么虽然目前看似是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但长久以来是为了未成年利益,应被认定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
可如果抵押房产是为了父母的债务提供担保呢?此举在法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考虑到父母的经济水平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那也可以认定为是为了子女利益。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过于牵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的行为,原则上会被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父母方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实是为子女而所为,如抵押房产只是借钱为子女看病等原因。
不过,如果抵押房产是为了第三人债务进行担保,那这种增加财产受损风险的行为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肯定属于无效代理行为。
另外,《民法典》第35条第2款中要求父母的监护行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所以笔者也认为,在客观上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其自己的做出的与其智力相当的真实意愿,但也需注意,应从理性角度出发,而非将意见征求流于形式化。
笔者寄语通过本案例的解读,希望各位父母能够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重大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身为父母要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孩子的财产解决自身的经济问题。
同时,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将以身作则,将持续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相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保障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不仅约束着大人的行为,也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保护伞。
希望未来,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层面,每个人都能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在爱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下,茁壮成长,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写在后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