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过在地铁车门即将关闭之际冲上车厢的经历?乘客“冲门”上地铁如果受伤,经营者是否担责?乘客“冲门”上地铁腰椎骨折!江苏无锡的李女士,在地铁车门即将关闭之际,为了不错过地铁,拉着一辆手拖车冲进车厢,而手拖车却被正要关闭的车门卡住了。
在用力拉拽手拖车的过程中,李女士的腰部受伤,诊断为老年性骨质疏松伴病理性骨折,伤情评定为九级残疾。
李女士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起诉法院,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乘客VS地铁公司 谁担责?法院这样判在李女士看来,地铁公司没能保证乘客的安全,才导致自己受伤,这也正是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
那么,地铁公司对李女士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呢?一起来看↓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公司已张贴安全标识、《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安全提示,也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
事发后,很快有工作人员及时到事发地点查看。
此外,地铁车厢及站台亦设置有提示灯、提示音,告知乘客车厢门即将关闭,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扬名法庭副庭长李琪霖说:“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安全提示,忽视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其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最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受伤经营者是否担责?民法典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专家解释,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而要看经营者或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特别强调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度、无条件的责任。
此外,专家认为,本案中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担责。
广大群众在出行时应当树立安全意识,乘坐交通工具“不抢上、不抢下”,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提醒大家一定文明有序安全乘车转自:《新闻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