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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第129天《民法典》第341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发布:2024-07-23 浏览:47

核心提示: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文释义只要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流转期限达到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即可依法设立,无需另行办理专门的设立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这是一种权利登记,旨在强化土地经营权的公示效力,保护交易安全。登记并非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经程序,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增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不得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释义只要流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流转期限达到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即可依法设立,无需另行办理专门的设立登记手续。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这是一种权利登记,旨在强化土地经营权的公示效力,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并非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经程序,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增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不得对抗”意味着,在涉及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时,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相对方。
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后一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前一受让人签订了流转合同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该合同已生效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则前一受让人未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可能无法对抗后一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主张。
允许土地经营权在流转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而无需另行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有助于降低权利设立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虽然登记不是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必经程序,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增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本条规定鼓励权利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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