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被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6万3仟元(RMB63000)整。
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1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街道模式口北里小区、金福苑小区老旧小区改造工地正在施工作业的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用一台挖掘机(型号E660FL,机号VLGE606FPK0611785)的尾气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这台轮式装载机尾气排放的光吸收系数为2.8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非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皿类限值(0.8m-1)。
该行为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构成了违法排放的违规行为。
因此,根据处罚依据,被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3仟元(RMB63000)整的处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