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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梅盗窃案(你认识王小梅吗)

发布:2024-07-23 浏览:44

核心提示:关键词:累犯 跨越十八周岁 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刑罚执行完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

关键词:累犯 跨越十八周岁 犯罪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刑罚执行完毕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小梅伙同他人至某市张铺镇江南春堤5幢201室,窃得被害人李霞的戴尔牌N4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贺勇的神州天运Q16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全部销赃给王威风。
被告人王小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威风处调取了涉案的2台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各被害人;从被告人王小梅处扣押了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另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小梅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1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1430元(其中在年满18周岁前实施盗窃7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元;在年满18周岁后实施盗窃1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0元),后于2009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小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的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小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虽然该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前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被告人王小梅曾跨越18周岁实施数起盗窃行为,18周岁前后的盗窃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独立构成犯罪,故属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
被告人王小梅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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