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集团)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泰安银座因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本息合计5000余万元。
公告称,银座集团近日收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及应诉通知书,泰安市饮料食品厂(以下简称:饮料食品厂)、泰安金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物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银座),目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根据原告诉求,泰安银座商城需要向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支付使用费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 3000余万元和利息 2000余万利息。
根据鲁商集团公布的财务指标,泰安银座经营面积3.19万平方米,2023年12月末销售额为38041.3万元,净利润2900.92万元。
截至2024年3月末,销售额达5798.79万元,净利润698.92万元。
鲁商集团公布材料显示,泰安银座的经营地点物业权属为“自有”,那又何来租赁费一事呢?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称,2006年4月9日,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泰安银座商城承租饮料食品厂在泰安市灵山大街 276 号建设的大型商场,泰安银座商城向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及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泰安银座商城应承担的责任。
两年后的2008年4月28日,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约定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将上述租赁房产转让给泰安银座商城,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支付原租赁合同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
后因房屋买卖问题纠纷,经法院判决,解除泰安银座商城与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饮料食品厂、金德物业公司认为,自200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泰安银座商城占有使用案涉房产,虽经多次起诉,仍未向其支付相关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维修费等费用,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