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超范围和变形使用,使得改变形状后的商标在整体上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注册的形式合法性不能成为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实施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变形使用致侵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厨卫公司)是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第6860453号“九牧”商标的权利人,两件商标核定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等第11类商品上。
被告泉州固际卫浴有限公司(下称固际公司)和厦门固之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固之本公司)均为许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固之本公司于原告申请前述商标之后申请注册了第24331527号“JOIVIOW”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装饰喷泉。
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龙头、水管等卫浴水暖产品上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呈现的实际形状为“JOMOW”。
被控侵权商品的标题链接、包装及产品详情上使用了“九牧王”标识,产品合格证正面载有“JOMOW 健康厨卫专家 九牧王厨卫有限公司(监制)”等内容。
另查明,许某某于2019年5月9日注册成立了九牧王厨卫(国际)有限公司。
原告起诉主张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九牧王”标识与“九牧”二字构成近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
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九牧王厨卫(国际)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构成对九牧厨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商品的标题链接、包装及产品详情上使用了“九牧王”标识和与“JOMOO”近似的“JOMOW”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