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坤律师办理土地征收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拿着土地买卖合同,对律师说“这块地是我的,我花了XX钱买来的,有买卖合同为证”。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土地是否能买卖,土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付出了土地购买价款怎么救济?一、土地是否能买卖?1988年4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即删去了禁止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同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由此,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土地的是不能买卖的。
二、土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由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那么,下一步我们分析一下已经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有这样的规定,合同假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三、当事人付出了土地购买价款怎么救济?如果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又确实支出了价款,那么又应如何处理?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的救济也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土地买卖合同既然无效,土地应返还给土地所有权人,购地价款应返还给购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