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对法规进行更好的理解,本刊开设讲堂,对《汽车三包规定》相关知识进行普及。
01 相关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乘用车,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质量问题,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
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
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02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用语定义的规定。
(1)家用汽车产品本规定所称的家用汽车产品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购买主体为消费者,使用用途为生活消费,且车辆类型为乘用车或皮卡车。
(2)乘用车按照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乘用车指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及专用乘用车。
专用乘用车包括旅居车(房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不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范围。
(3)皮卡车本规定所称的皮卡车,指按照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注册登记为轻型多用途货车的车型。
(4)质量问题本规定采用原则表述的方法对质量问题进行了界定,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质量问题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上述情形是由于产品的设计或者制造等因素造成的,与消费者不当使用无关。
质量问题的范围非常广泛,各类质量问题都包含在内,包括安全性质量问题和非安全性质量问题,也包括系统性质量问题和个别质量问题。
当产品品质、性能指标等在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中有明确要求时,该品质、性能指标等是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
(5)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本规定所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的对象为某一确定的、由质量问题引发且实际发生的故障。
应以具备正常驾驶水平和技能的驾驶员为评判标准,以车辆在日常使用中的主要场景为参考条件,评估车辆在出现故障后,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能力,以及故障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判定相关故障是否为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6)单次修理时间和累计修理时间单次修理时间:指一次修理开始与修理结束中间经历的时间。
单次修理时间以小时计算,每满24小时,为1日,余下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例如:消费者将车辆于当日15时送往修理者处修理,于次日9时完成修理,其间经历了18小时,虽然此次修理经历两个自然日,但修理实际耗时不足24小时,因此修理时间计为1日。
累计修理时间:指单次修理时间累加之和。
例如:第一次修理耗时3小时,修理时间计为1日,第二次修理耗时4小时,修理时间计为1日,那么累计修理时间为2日。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4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