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于淘宝店铺(店铺名为抖好物商城,会员名为家家乐购3388)购买一款名为“纤so压片仟之魅纤姿so糖果片果蔬胶原微商同款加强版樱桃正品”的压片糖果(以下简称涉案食品),价格为376.36元。
2020年3月14日,原告收到上述涉案食品。
而后,原告发现商品存在以下问题:一、配料表不正确标注,丙基甲基纤维素应修改为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白云豆应修改为白芸豆。
二、果蔬粉为复合配料,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4.1.3.1.3中展开。
三、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经计算查询,能量应为1932干焦(实际未标)。
四、商品说明上的厂名厂址与实物不符且实物上的厂名厂址无法查询到,为虚假标注厂名厂址。
五、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
六、商品说明显示无食品添加剂,而产品实际添加了甘露糖醇、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这三种食品添加剂,此处为虚假宣传。
七、产品实物标有“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瘦全身,月瘦10-30斤,每天一颗糖,科学瘦全身”,此宣传语不但明示了可以减肥,更是对减肥效果做出了保证。
八、该商品附随的赠品“小粉丸”是由皇汉堂制药株式会社生产的治疗便秘的药丸,为非处方药、第二类医药品,有效成分为比沙可啶,该药是一种刺激性泻药。
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和说明书,且无进口手续,被告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