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消防车道的规定: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