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般业务发生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一般是卖方给买房开具的。
但有一些情况,却没那么简单。
例如我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给对方吗?增值税专用发票谁纳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进口货物一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在交易中,卖方就有义务给付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卖方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含义是什么我国发票管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办法里有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一方,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这样的表述规定,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表述就两个动词:向,开具。
我向你写信,我向你表白,我向你借钱,这些都知识表示发生的对象和指向,并不表示结果或具体的形式。
而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的动作知识按规定填写发票,打印、盖章,并没有规定交付的动作。
可见,两个动词都没有交付的含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是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一个方法,其中发票管理办法里只明确了开具发票的规定,因为这样就能达到目的。
所以没有明确卖方给付发票的义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可以不交付?并不是的。
虽然发票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并不表示其他法规没有明确交付发票的义务。
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就这样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根据全国人大对这个条文释义,对于这里涉及的交付单证和资料,主要是对标的物战友的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
现实中,这种单证和资料,是包括发票的。
由此可见,合同法明确了给付发票的义务。
出卖方要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给受买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及发票等有关单证和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增值税暂行办法, 还有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办法等。
但我们除了要了解税收相关法律,还要了解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
你看,一张发票的交付,还涉及合同法。
如果不懂,一不小心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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