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小编整理出五大亮点一起来看亮点一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为支持广大“新市民新青年”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购租房压力,优化办事流程,如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需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
亮点二全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提取人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每月使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
解决了疆内职工跨中心贷款无法每月使用公积金账户对冲还贷的问题。
亮点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继承人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账户余额由之前的小于2000元,提升为小于5万元的,无需公证,可一次性提取。
继承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亮点四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零资料办理,系统自动验证账户信息,业务办理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五完善缴存职工查询个人缴存信息方式,由传统单一的线下柜台窗口方式延伸到线上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更加方便快捷的方式办理。
另外《实施细则》中详细说明了公积金提取业务分类公积金贷款业务分类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啦↓↓↓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类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2.购买再交易住房;3.购买拍卖自住住房;4.购买房改房;5.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6.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8.租赁住房;9.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11.按月对冲还贷;12.离休、退休;1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4.出境定居;1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乌鲁木齐公住房积金贷款业务分类1.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2.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3.本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4.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5.购买拍卖类住房;6.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7.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8.购买房改房;9.建造自住住房;10.翻建自住住房;11.大修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