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商标、品牌字号等是企业的名片是企业品牌的象征然而有些经营者却通过攀附知名商标靠着“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日前,南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西门子品牌有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寨“西門子”赔偿40万元“西门子”变“西門子” 就不侵权了?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经过西门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在国内拥有较高知名度。
乐某电器公司,曾申请注册“西門子电光”商标,但商标局未核准。
尽管如此,乐某电器公司仍使用“西門子电光”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销售的浴霸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网店相关宣传活动中。
同时,其网店销售的“西門子电光浴霸”累计成交量逾万台,销量巨大。
西门子公司认为,乐某电器公司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标识的浴霸产品,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乐某电器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搭便车”不可取,赔偿40万!诉讼中,被告乐某电器公司答辩称,公司已认识到自身商标存在侵权问题,并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将侵权商品链接全部下架,不再销售。
同时被告表示,公司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给予原告一定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太高,希望法院可以从中给予调解。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使用的“西門子电光”中的“西門子”与原告的“”商标文字读音一致,字形仅是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差别,整体构成近似,实际所使用的商品也属于类似商品,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考虑到双方只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分歧,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获利情况、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合理且必要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按时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模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必须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化,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