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不论村委会、各级政府还是人民法院,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各使用权人的宅基地范围,这是处理一切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那么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然而宅基地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必然要遵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宅基地颁发使用权证书。
虽然各地方对此证书在名称上不尽相同,但其内容都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状态和范围的一种确认。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状态和使用范围的文书。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我国农村村民合法建造房屋、使用土地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