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安徽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友好”。
内容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明,董事长。
审理经过: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了(2021)京0106民初37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2 900 000元。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12900 000元的冻结。
据了解,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建筑成员企业,隶属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企查查显示,7月14日,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嘉善县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说明,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令强调,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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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记者 郝锦龙)编辑: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