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雪莲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形,在被征收人拒绝签署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可能采取以拆除危险建筑的名义,拉快拆迁进度。
这种将早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鉴定成危房,以拆除危房代替合法拆迁的行为的行政目的显然不正当。
在不正当目的的指导下,后续一系列强拆行为均不合法,例如鉴定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等。
那么,当被征收人的房屋遭到这些违法行为的侵权时,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文将结合本律师的一个胜诉案例,为被征收人提供一份全面、实用的权益保护策略。
【案情简述】被征收人系东南沿海某省某山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
2020年年初,某征收机关发布《公告》,征收包括某山村等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房屋补偿安置事宜,双方未达成合意,因此被征收人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某乡级拆迁部门为配合拆迁作出《告知书》,认定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为D级危房,并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搬离家庭财产,不得继续在危房居住,否则将予以强制执行。
随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律师分析】某乡级拆迁部门,在没有告知被征收人或者经过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委托鉴定公司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违法鉴定,并依据危房鉴定报告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拆。
该乡级拆迁部门存在委托主体违法、委托程序违法、强拆程序违法等多种违法行为,下文逐一分析:一、某乡级拆迁部门不具有强制排危的法定职权。
某乡级拆迁部门发布的强制拆除《告知书》中,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东南沿海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政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某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上述法律依据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律法规,不能适用行政强制。
并且,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危险建筑的监督主体是住房保障部门,所以某乡级拆迁部门委托鉴定公司对被征收人进行危房鉴定,没有职权依据。
二、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某乡级拆迁部门在庭审当中称被征收人的房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属于排危排查的范围。
本律师认为,危险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而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被征收人的房屋只是私有住宅,也并不存在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三、委托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公司无权鉴定,鉴定报告未送达,且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合。
1、某乡级拆迁部门无法定委托职权。
目前没有农村危房管理的明确法律规定。
但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所以,上述案件中,只有在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委托鉴定,或者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同意,且房屋存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由住房保障部门委托鉴定。
某乡级拆迁部门依据《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擅自进行危房鉴定委托,不合法。
2、鉴定公司主体亦不合法。
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但是某乡级拆迁部门委托的鉴定人只是检测公司,并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其不具备作出房屋危险性鉴定的鉴定主体资格。
3、鉴定公司不应接受非本行政区域的鉴定申请,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涉案《鉴定报告》属于异地鉴定,鉴定的管辖不合法。
4、鉴定公司未对房屋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明确了农村危房鉴定程序的流程图(见下图),要求初始调查要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
此外,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被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先了解鉴定建筑的原始资料,了解建筑的施工材料、房屋结构、设计等情况,但是涉案《鉴定报告》内容并没有涉案建筑的原始材料,故,鉴定公司对房屋鉴定的程序违法。
(农村危房鉴定流程图)5、被征收人的房屋从外观可以看出,建设非常豪华,精装修,并不存在安全危险,《鉴定报告》的描述、事实认定、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
6、《鉴定报告》建议停止适用,并未建议强制拆除。
【小结】某乡级拆迁部门的行为是以拆危险建筑为名实施强制拆除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
即使与被征收人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应规避法定征收程序,恣意或者变相寻找理由以强制拆除房屋代替行政征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
这样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
具体可参考最高法院典型判例宋某贵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本案,经过本律师的精心准备,开庭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庭发表辩论意见,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某乡级拆迁部门以拆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该胜诉判决为被征收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律师提示】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遭遇拆迁部门以拆危险建筑推进征收进程,侵犯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时,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错过救济期限,尽早咨询专业维权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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