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为实施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征收沙河镇丰善村松兰堡村、王庄村集体土地详情如下——征收土地公告京(昌)政地征[2024]007-1号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4]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4年8月13日起,到2024年8月27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项目名称: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土地用途:高等院校用地(A31)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位于沙河镇丰善村、松兰堡村、王庄村,东至北沙河东三路,南至高教园南三街,西至南丰路,北至农机实验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沙河镇丰善村集体土地0.1907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沙河镇丰善村位于昌平区Ⅲ区片,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22万元/亩,共计62.92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社会保障费初步测算约为 45 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沙河镇丰善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1名,其中转非劳动力1名采取货币和保险方式进行安置(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13日征收土地公告京(昌)政地征[2024]007-2号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4]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4年8月13日起,到2024年8月27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项目名称: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土地用途:高等院校用地(A31)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位于沙河镇丰善村、松兰堡村、王庄村,东至北沙河东三路,南至高教园南三街,西至南丰路,北至农机实验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沙河镇松兰堡村集体土地1.3895 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沙河镇松兰堡村位于昌平区Ⅲ区片,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22万元/亩,共计458.48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社会保障费初步测算约为 390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沙河镇松兰堡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4名,其中转非劳动力2名采取货币和保险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名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安置(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13日征收土地公告京(昌)政地征[2024]007-3号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用地,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4]6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24年8月13日起,到2024年8月27日止)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项目名称: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二期项目土地用途:高等院校用地(A31)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位于沙河镇丰善村、松兰堡村、王庄村,东至北沙河东三路,南至高教园南三街,西至南丰路,北至农机实验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沙河镇王庄村集体土地 20.3725 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本次征地采取货币补偿,沙河镇王庄村位于昌平区Ⅲ区片,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22万元/亩,共计6722.98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8:2。
社会保障费初步测算约为18585万元(社会保障费最终发生费用数额以人力社保部门实际计算为准)。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依照北京市规定,本次征地沙河镇王庄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142名,其中转非劳动力73名采取货币和保险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51名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安置(以上年龄计算以依法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