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约2300字,阅读约需6分钟导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被“格式”。
买卖、就业、房产、汽车租赁或买卖等等,包括银行办理业务都在使用格式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呢?格式合同真的能通通适用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来认识一下“格式合同”。
保险柜成“吞金兽”我有一次去某银行办理过一个保险箱租赁业务,使用银行的保险箱,每年缴费不到1000元挺便宜的,后来因为办公地点换了,所以就很少再去了。
一来二去把这件事情给忘记了。
过了两年,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到我,说两年没有缴费了,算下来违约金要3000多元。
租赁费2000多元,总共要付5000多元。
我一听就觉得有问题,违约金超过租金了。
我有点怀疑,工作人员拿出合同一算,确实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我就问了,为什么违约金这么高?工作人员说,当然,租金逾期每天按照千分之五计算,合同中就是这么约定的。
我说,这么高的违约金,签的时候我没仔细看啊。
谁让你不看,合同是你签的,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也不示弱,把领导喊来,就说了,这是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化罚息是180%,接近租金的2倍。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金融机构的罚息加上违约金不能超过24%,但是按照银行的这种格式合同罚息是180%,而且这种违约金也确实太高了,超出违约金的本意了。
那么这种格式合同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所以这种格式合同虽然签了,关于违约金这个内容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我毫不客气指出这个问题,银行负责人说:我也不知道,这是银行统一格式。
我就把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和他说了一遍,反正也不知道他懂不懂,最后还是给我减免了部分。
银行的态度是好的,但是格式合同业务不合规。
我说,这个问题应该和总部反映一下,格式合同这么写,写了等于没写,因为这样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事情就这样处理了,我不知道他有没有和上级反映这个问题,估计也就不了了之,因为像我这样较真的客户很少,银行也费不着因为遇上我这样一个客户就去修改使用多年的格式合同。
那么这种“有问题”的合同到哪一天会被修改呢?如果有一天遇上一个比我还较真的客户,直接把银行告上法庭,还坚持不和解,最后法庭判决银行败诉,那么银行才会认真对待这个问题,修改不合规的,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这叫“蜡烛”,不点不亮。
“算盘”,不拨不动。
那么为什么金融机构不主动审查一下格式合同的内容,而是要等到败诉那一天才去修订呢?因为格式合同是上级制定的,使用都是一下级的,很少会有下级质疑上级这个问题,就算有问题那也很难从下而上去纠正,所以只有等着出事才会去纠正。
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发生的。
什么是格式合同?其实格式合同在咱们生活中已经无处不在了,例如各大手机应用的用户协议、保险合同、银行协议等等。
只有正确的认识什么是格式合同,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向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合同说不!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参考法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相关法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格式条款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格式条款:1、“此卡售出,概不退换”、“售出的各类会员卡一律不得退卡”、“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
”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解说:消费者有订约自由,也有依法解约和退换货的权利,经营者无权禁止。
2、“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解说: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3、“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解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4、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期自愿放弃公司补偿”、“自愿放弃加班费”等。
解说: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和加班费都是不合法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企业的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限制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最后,留个问题,欢迎大家私信或评论区参与讨论:信用卡办卡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应支付复利、滞纳金、超限费,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呢?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