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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怎么办?(有股权不是股东)

发布:2024-09-08 浏览:21

核心提示: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随着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国妇女网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们就相关案件做了详细的解读分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邹某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注资成立了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实缴

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日前,随着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国妇女网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他们就相关案件做了详细的解读分析。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邹某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注资成立了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实缴人民币360万元享有公司30%的股权。
在离婚之前,张某将其享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兵,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
在离婚纠纷中,邹某与张某均未将诉争股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要求法院审理,在张某转让诉争股权后方诉讼至法院。
原告邹某起诉被告张某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因其转让30%股权,给邹某造成的股权、财产、利润等损失600万元。
法院认为: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中,诉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纠纷中未被依法分割,离婚后,张某未经邹某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张某兵,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故在此事实基础之上,诉争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360万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应返还邹某股权转让的1/2即人民币180万元。
点评本案判决,虽然认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资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巡意见出台前,各地法院都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股权转让款进行了分割,是对非股东的配偶一方的救济,也是基于民法典第1036条的请求权作出的判决。
作为股东一方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股权转让后的所得,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购买的股权,能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竹一做了解释。
股权是什么?是股东缴纳的出资额进入公司后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就出资额进行分红后股东获得相关权益。
股权是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利的权利表征,而这个权利表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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