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一词源自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英文原义是原始设备生产商。
是指拥有优势品牌的企业出于成本和市场等因素考虑,委托其它企业进行加工生产贴上委托方的商标的产品并出售。
在生产过程中委托方往往会向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技术方案、设计参数、技术设备等支持,也会对产品质量、参数、规格和型号等方面提出要求。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委托方销售了以此种方式生产的产品应当定性为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呢?然而无论是制造还是销售均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这种区分是否还存在意义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