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李玲玲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到租赁房屋里进行调解,通过“背靠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11月13日,毛某将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店面租给骆某作餐饮经营使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就租金、租期等进行详细约定。
自2023年底起,骆某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毛某向惠安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骆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尚欠的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虽然情绪较为激动,但均有调解意愿,且诸多争议细节都牵扯到出租房现场遗留的物品。
因此,承办法官当即换下法袍,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
“这间店面,我重新装修花了几十万,单单中央空调就花了大几万元。
虽然现在经营不下去,但我认为应该给我们一点时间,去转让给别人,减少损失。
”到达案涉租赁地后,骆某激动地说。
调解现场,双方就店内基础设施物品转让费支付不完全、装修和物品归属等问题争执不下。
眼看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承办法官将双方分开,分别就个中的利益成本、后续处置、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释明。
“被告,假设你们拆除全部装修去变卖,收入可能会远远低于你仍需要支付的租金、违约款项、转让费以及拆除费用,这样其实是在扩大损失。
” “原告,被告确实亏损严重,对于现在的状况也是难以接受,假设恢复成毛坯,影响店面美观,你还得重新装修才能继续出租。
” 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分析、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骆某在5日内移除出租店面内的可移动物品,并将租赁物交还毛某,毛某补偿30000元。
在约定期限届满当天,承办法官与双方到现场进行交接、履行和解方案。
2月27日,惠安县法院收到原告方提交的撤诉申请材料,案件至此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