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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一起地下室买卖引争议,涉嫌犯罪移公安(地下室买卖价格)

发布:2024-09-09 浏览:40

核心提示:地下室买卖引争议,涉嫌犯罪移公安武宁法院网讯 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2019年4月19日武宁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挂靠武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武宁县一小区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黄某分得该小区两间地下室,黄某对两间地下室进行了装修居住。后被告黄某与原告王某签订了《地下室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两间地下室以12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120000元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该

地下室买卖引争议,涉嫌犯罪移公安武宁法院网讯 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
2019年4月19日武宁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挂靠武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武宁县一小区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被告黄某分得该小区两间地下室,黄某对两间地下室进行了装修居住。
后被告黄某与原告王某签订了《地下室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两间地下室以120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120000元购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
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该两间地下室,故原告诉至法院。
后该案经本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交付两间地下室。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武宁法院分别受理了李某及周某向该院提出的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其均以该院的生效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该院依法作出的对上述两间地下室由被告黄某交付王某的判决,并要求确认该争议的两间地下室分别为其个人所有。
根据以上案件基本事实,承办法官认真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被告黄某将案涉房屋进行多次转让并收取房款,隐瞒了其与前手对涉案房屋出售的信息,将涉案房屋一房多卖,透过该客观现象来分析被告黄某的主观动机,极有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嫌疑,且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认为该两起案件不宜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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