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快捷成为常用交通工具然而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许多车主分不清自己买的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甚至混为一谈殊不知二者不管从外观、参数、执行标准、驾驶资格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车辆区别最明显的从外观来看,有“脚蹬子”的为电动自行车,没有“脚蹬子”的为电动摩托车。
从整车重量来看,小于等于55kg的为电动自行车,大于55kg的就属于电动摩托车的范畴了。
从电池电压来看,不大于48V的是电动自行车。
而电动摩托车则没有限制。
从电动功率来看,不大于400W的是电动自行车,大于4KW的是电动摩托车。
从最高车速来看,不超过25km/h为电动自行车,超过50km/h的是电动摩托车。
除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你知道电动轻便摩托车吗?它“轻便”在何处?主要在于它的电动功率在400W到4KW之间,位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之间,它的最高车速比电动自行车要快,比电动摩托车慢,在25km/h到50km/h之间。
因此虽然都是“电动车”但他们的配置可大有区别那么相对应的,它们所执行的规范标准也不同↓↓↓执行标准区别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2020)驾驶资格区别当然,也不是所有人都能骑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二者也存在差异。
电动摩托车可是要“持证上岗”的!从驾驶资格来看,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年满18周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持F证;电动摩托车:持E证。
总的来说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是不难区别的各位小伙伴在购车时一定要仔细分辨车辆选择适合自己的车型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一定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当然对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从销售端、使用端再到维修保养端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这些法律规定要注意!!对生产和销售的商家和企业来说电动自行车有这些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一)拼装的;(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电动(轻便)摩托车有这些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对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处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产品须按照新版标准GB24155-2020要求进行CCC认证。
!对于车辆驾驶人来说骑电动自行车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骑电动(轻便)摩托车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维修环节来说,这些法规一定要知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山东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