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派”商标权纠纷案原告:欧派公司被告:某卫浴经营部【案情摘要】欧派公司系、OPPEIN商标的权利人, 2021年2月31日,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在被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标有、OPPEIN标志的晾衣架一个。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品,内有升降晾衣架一盒,盒内装有晾衣架一套,在包装的顶部标注有型号为香槟金,包装盒外正面及侧面显示有“OPPEIN欧派”字样,产品包装上未显示生产商,印有人物图形及“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并印有商业“十大品牌之一,中国畅销品牌”字样,内部为晾衣架,没有任何标识。
与公证书的照片显示一致。
经比对,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正面和侧面标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一致。
法院认为,欧派公司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未经授权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 、“OPPEIN ”标识,与原告享有的商标一致。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第21类,与被控侵犯产品属相同产品。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某卫浴经营部的销售行为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销售涉案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