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165号),涉及北京旭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
信息显示,北京旭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环保时尚纸杯检出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北京旭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64元;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16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旭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1WC961B工商注册号11022902961250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叶伟华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北京旭康鑫盛商贸有限公司从北京时代日用百货公司购进这批不合格225ml环保时尚纸杯/50只装40包,购进总价为224元。
其中3包以10.8元/包的价格出售给抽样单位,2包作为抽样时的备样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还有38包以10.8元/包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
你单位销售的这批不合格225ml环保时尚纸杯/50只装货值金额为432元,获利197.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单位这批不合格225ml环保时尚纸杯/50只装货值金额为432元(10.8×40=432),违法所得为197.6元[(10.8-5.6)×38 =197.6]。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64元;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086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1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06-29处罚机关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