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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水及其他(江苏消防验收新规范)

发布:2024-09-14 浏览:24

核心提示:江苏省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消防给水系统10.1. 供水水源10.1.1. 检查内容1.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2.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10.1.2. 检查依据(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2)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

江苏省高层民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消防给水系统10.1. 供水水源10.1.1. 检查内容1.查看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枯水期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码头、消防车道)。
2.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10.1.2. 检查依据(1)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2)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3)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10.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1.4.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
必要时,查看水质检测报告。
10.2. 消防水池10.2.1. 检查内容查看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核对有效容量。
10.2.2. 检查依据(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2)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50。
(3)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³ , 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³。
(4)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 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但当大于 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8)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 200m³时,宜设 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系统供水。
(9)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 200m。
10.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2.4. 检查方法核对设计文件,现场直观检查。
观察检查补水管数量、是否能自动补水。
观察检查保护 措施、查阅相关施工记录,核实是否满足设计。
核对设计要求,确定水池最低水位,模拟最 低水位,查看在消防控制室是否能收到报警信号。
观察出水、排水和水位的设置。
观察检查防冻保护措施。
10.3. 消防水泵10.3.1. 检查内容1.查看消防水泵数量、规格、型号、吸水方式;查看吸水管、出水管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开启状态;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2.测试水泵启停、水锤消防设施后的压力;测试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启动及故障切换功能。
10.3.2. 检查依据(1)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3)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2)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泵外壳宜为球墨铸铁;2)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3)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3)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4)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 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5)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 DN300 时,应设置电动阀门;6)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 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门;7)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 DN150;8)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并应安装 DN65 的消火栓。
(5)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 2 倍,且不应低于1.60MPa;2)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3)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 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6mm 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不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7)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8)消防水泵、稳压泵应设置就地强制启停泵按钮,并应有保护装置。
(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10)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 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
手动时应在报警 5min 内正常工作。
10.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3.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对消防水泵数量、铭牌参数;(2)现场查看吸水管、出水管管径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消防水泵控制装置应置于自动启动档;(3)消防水泵测试:1) 以自动直接启动或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55s 内投入正常运行,且应无不良噪声和振动;2)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分别在 1min 或 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3)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应正常。
(4)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设计额定压力的 1.4倍。
10.4. 稳压泵10.4.1. 检查内容1、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
2、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10.4.2. 检查依据(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2)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等确定,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按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 1%~3%计,且不宜小于 1L/S。
(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2)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0.10MPa;3)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 0.15MPa。
(3)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 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 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 150L。
(4)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6)稳压泵应由消防给水管网或气压水罐上设置的稳压泵自动启停泵压力开关或压力变送器控制。
10.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4.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核查标牌上的有效容积、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
(2)检查稳压泵防止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1h 内的启停次数;(3)测试稳压泵功能:1)手动状态时,手动启停稳压泵运行正常, 自动状态时,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在达到设定的高、低压力位置时能否自动停止和启动,核查压力设置的范围;2)将控制柜操作按钮设于手动状态,手动启动稳压泵,应有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3)将水泵控制柜设于自动工作状态,模拟主泵控制线路故障,应自动切换至备用泵工作状态;4)气压给水系统应能满足系统自动启动要求,且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稳压泵启停时系统压力应平稳,且稳压泵不应频繁启停。
10.5. 消防水箱10.5.1. 检查内容查看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水量保证措施、管网连接。
10.5.2. 检查依据(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低于0.15MPa;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民用建筑不应低于 0.07MPa,多层住宅确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 0.10MPa;4)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 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6)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 1)~5)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2)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热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3)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2)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3)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4)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 5℃。
(5)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定;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规范的规定;但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3)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4)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 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 1.0m,且管道 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 0.8m;5)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6)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25mm,最大可不大于 150mm;7)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 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 1/5,且不应小于 25mm。
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8)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 2 倍,且不应小于 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 1.5 倍~2.5 倍;9)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 DN100;10)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11)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0.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5.4. 检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消防水箱的位置、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 查看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溢流管的间接排水;查看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是否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是否合理。
10.6. 分区供水10.6.1. 检查内容1.水箱容积、设置形式;2.消防水泵启动方式。
10.6.2. 检查依据(1)采用消防水泵串联分区供水时,宜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时,转输水箱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 60m³, 转输水箱可作为高位消防水箱;2)串联转输水箱的溢流管宜连接到消防水池;3)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从低区到高区应能依次顺序启动;4)当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时,应校核系统供水压力,并应在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2)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4.3.8 条、第 4.3.9 条、第 5.2.5 条和 5.2.6 条第 2 款的规定;2)减压水箱的布置和通气管、呼吸管等,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5.2.6 条第 3 款~第 11 款的规定;3)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8m³, 且宜分为两格;4)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出水管,且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减压水箱进水管的水位控制应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阀;6)减压水箱进水管应设置防冲击和溢水的技术措施,并宜在进水管上设置紧急关闭阀门,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3)当建筑物高度超过 100m 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分析比较多种系统的可靠性, 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当采用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但高位消防水池无法满足上 部楼层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时,上部楼层应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该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4)的规定根据该系统供水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 18m³。
(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³ , 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³ ; 当建筑高度大于 150m 时,不应小于 100m³。
10.6.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0.6.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1. 消火栓系统11.1. 管网11.1.1. 检查内容1.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核对进水管数量。
2.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3.查看管网组件的设置。
11.1.2. 检查依据(1)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1)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2)向两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时;3)采用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4)向两个及以上报警阀控制的自动水灭火系统供水时。
(2)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2)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4)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 20L/s,且室 内消火栓不超过 10 个时,除《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8.1.2 条规定外,可布置成枝状;(5)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应根据系统设计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6)下列部位应设置固定支架或防晃支架:1)配水管宜在中点设一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小于 DN50 时可不设;2)配水干管及配水管,配水支管的长度超过 15m,每 15m 长度内应至少设 1 个防晃支架,但当管径不大于 DN40 可不设;3)管径大于 DN50 的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位置处应设 1 个防晃支架。
(6)室内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 DN65 的水平管道需要设置抗震支架;消防管道侧向抗震支吊架最大间距 12m,纵向抗震支吊架最大间距 24m,间距偏差不大于 0.2m。
(7)埋地钢管和铸铁管,应根据土壤和地下水腐蚀性等因素确定管外壁防腐措施;海边、空气潮湿等空气中含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的架空管道外壁,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8)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内时,管外壁应刷防腐漆或缠绕防腐材料。
(9)架空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的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 5℃时,应采 取防冻措施;室外架空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校核管道系统的膨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0)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11.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1.1.4. 检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及施工记录,核查报警阀前消防管网分开连接情况、进水管数量、管 径、减压阀前后的压力表值、吊支架的设置、变形缝处波纹管和补偿器的设置;核查管道的保温措施、管道的试压情况;检查排气阀的设置位置。
11.2. 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11.2.1. 检查内容1.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防冻措施、取水口;2.测试压力、流量。
11.2.2. 检查依据(1)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宜采用干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严寒地区宜设置消防水鹤。
当采用地下式室外消火栓,且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取水口在冰冻线以上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2)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 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间距不应大于 120m。
(4)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2)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 5.0m;3)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5)设有市政消火栓的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14MPa,消防时水力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0.10MPa。
(6)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7)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8)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并不宜大于 40m。
(9)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 7m。
(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 不能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7.2.8 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11)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2)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11.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1.2.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取水口等内容;(2)现场测试最不利消火栓的压力、流量。
11.3. 室内消火栓11.3.1. 检查内容查看消火栓规格、型号、同层设置数量、间距、位置;栓口设置、箱门开启角度、标识、箱内组件。
查看托儿所、幼儿园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及设置;检查医院手术部的消火栓设置;检查洁净手术部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
11.3.2. 检查依据(1)室内消火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消火栓 SN65 可与消防软管卷盘一同使用;2)SN65 的消火栓应配置公称直径 65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宜超过25m ;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 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 30m;3)SN65 的消火栓宜配当量喷嘴直径 16mm 或 19mm 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2.5L/s 时宜配当量喷嘴直径 11mm 或 13mm 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应配当量喷嘴直径 6mm的消防水枪。
(2)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3)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2)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3)大空间场所的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外附近等便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4)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5)同一楼梯间及其附近不同层设置的消火栓,其平面位置宜相同;6)冷库的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7)对在大空间场所消火栓安装位置确有困难时,经与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可设置在便于消防队员使用的合适地点。
(4)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 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º角或向下。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在其屋顶设置,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等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2)单层建筑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6)室内消火栓宜按行走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高层建筑,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2)消火栓按 1 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7)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2)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3)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4)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 °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5)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 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mm。
(8)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 120 °。
(9)托儿所、幼儿园中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
(10)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
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11)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 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 2 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
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
(12)室内消火栓不应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包覆或装饰,降低其耐火等级或影响开启功能。
消火栓箱上应张贴使用方法标识。
(13)室内消火栓箱不得上锁,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11.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1.3.4.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直观检查;核实设计图、核对产品的性能检验报告;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11.4. 水泵接合器11.4.1. 检查内容查看数量、设置位置、防冻措施、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11.4.2. 检查依据(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高层民用建筑;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3)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4)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 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 20m 的厂房或库房;5)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 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口和加压接口。
(4)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并不宜大于 40m。
(5)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 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6)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7)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 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2)消防水泵接合器永久性固定标志应能识别其所对应的消防给水系统或水灭火系统,当有分区时应有分区标识;3)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消防通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8)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 3m 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非机动车辆。
11.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1.4.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数量、设置位置、防冻措施、标识;(2)测试充水情况:止回阀水流箭头方向应指向系统内部管网,手动转动阀门手轮, 确认闸阀处于常开状态,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水泵接合器注水试验,泵房及最不利点处管网压力应相应升高,停止注水,止回阀可靠关闭,水泵接合器接口无漏水现象。
11.5. 系统功能11.5.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压力、流量(有条件时,测试在模拟系统最大流量时最不利点压力)、消防控制室直接启泵功能、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11.5.2. 检查依据(1)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 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控制柜内。
(2)在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或建筑值班室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的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开关量或模拟信号手动硬拉线直接启泵的按扭;2)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3)控制柜或控制盘应有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 以及正常水位。
(3)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2)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但当大于 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3)高层建筑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
(4)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 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 0.50MPa 时,泵组应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 0.4 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 175%;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 0.5 级,最大量程的 75%应大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 165%;4)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干式消火栓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压力开关动作;2)流量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和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动作,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3)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4)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干式报警阀的加速排气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5)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11.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1.5.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消防给水系统 的流量、压力和消火栓充实水柱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应能自 动启动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管道流速 0.1m/s-10m/s)应可靠动作,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2)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停止控 制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停止,消防泵的启动、停止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1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2.1. 灭火装置12.1.1. 检查内容1.核实灭火装置接口直径、工作压力、射流半径、流量、规格、型号、查看安装数量、位置、高度等;2.查看灭火装置、管线是否牢固可靠,水平俯仰回转是否有阻碍。
12.1.2. 检查依据(1)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应满足使用要求;2) 自动消防炮应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
(2) 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12.1.2-1~表 12.1.2-3 的规定。
表 12.1.2-1 自动消防炮的性能参数表 12.1.2-2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表 12.1.2-3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3)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位置应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要求;2)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
(4)灭火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应固定可靠;2)灭火装置安装后,其在设计规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转范围内不应与周围的构件触碰;3)与灭火装置连接的管线应安装牢固,且不得阻碍回转机构的运动。
12.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1.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资料,必要时进行测量。
12.2. 探测装置12.2.1. 检查内容核实、查验探测装置探测方式、保护范围、是否有盲区。
12.2.2. 检查依据(1)探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复合探测方式,并应能有效探测和判定保护区域内的火源;2)监控半径应与对应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或保护范围相匹配;3)探测装置的布置应保证保护区域内无探测盲区;4)探测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的防尘、防水、抗现场干扰等要求。
(2)探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装置的安装不应产生探测盲区;2)探测装置及配线金属管或线槽应做接地保护,接地应牢靠并有明显标志;3)进入探测装置的电缆或导线应配线整齐、固定牢固, 电缆线芯和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12.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2.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资料。
12.3.控制装置(控制主机及现场控制箱)12.3.1. 检查内容核实、查验控制装置安装位置、防误操作措施、通信接口、控制、显示、 自检、报警、复位、记忆、打印、监控、记录功能等。
12.3.2. 检查依据(1)控制主机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通信接口。
(2)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应具有下列功能:1)应控制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水平、俯仰回转动作、射流状态转换;2)应控制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和关闭;3)应远程启动消防水泵,但不应自动和远程停止消防水泵;4)控制主机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应按设定程序控制灭火装置动作;5)控制主机应具有消防水泵、灭火装置、 自动控制阀、信号阀和水流指示器等的状态显示功能;6)现场控制箱应具有消防水泵、 自动控制阀等的状态显示功能。
(3)控制主机除符合(2)外,尚应具有下列功能:1) 自检功能;2)声、光报警功能;3)故障报警功能;4)消声复位功能;5)报警信息显示、记忆和打印功能;6)火灾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记录功能。
(4)现场控制箱除符合(2)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附近,便于现场手动操作,并应能观察到灭火装置动作;2)应具有防误操作的措施。
(5)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三种控制方式。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12.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3.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对资料。
12.4. 模拟末端试水装置12.4.1. 检查内容核实、查验末端试水装置的部件组成是否齐全;探测部件与系统采用等型号规格是否一致;试水接头流量系数是否与灭火装置相同。
12.4.2. 检查依据(1)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由探测部件、压力表、 自动控制阀、手动试水阀、试水接头及排水管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部件应与系统所采用的型号规格一致;2) 自动控制阀和手动试水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灭火装置前供水支管的管径相同;3)试水接头的流量系数(K 值)应与灭火装置相同。
(2)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75mm。
(3)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宜安装在便于进行操作测试的地方。
(4)模拟未端试水装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试水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5)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试水阀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与操作的高度;2)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且安装位置处应具备良好的排水能力。
12.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4.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试验。
12.5. 水泵接合器12.5.1. 检查内容查看数量、设置位置、防冻措施、标识,测试充水情况。
12.5.2. 检查依据(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2)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固定的标志,标志上应标明灭火系统名称及水压、水量要求。
(3)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 面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 ”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12.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5.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数量、设置位置、防冻措施、标识;(2)测试充水情况:止回阀水流箭头方向应指向系统内部管网,手动转动阀门手轮, 确认闸阀处于常开状态,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水泵接合器注水试验,泵房及最不利点处管网压力应相应升高,停止注水,止回阀可靠关闭,水泵接合器接口无漏水现象。
12.6. 系统功能12.6.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验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 主备电的切换功能、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12.6.2. 检查依据(1)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手动控制启动功能应正常;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系统控制主机、现场控制箱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消防水泵控 制柜处于自动状态。
分别通过系统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手动操作消水泵远程启动,观察 消防水泵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消防水泵远程启动后应在水泵控制柜上手动停止;逐个 手动操作每台自动控制阀的开启、关闭,观察自动控制阀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逐个手动操作每台灭火装置(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俯仰和水平回转,观 察灭火装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且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与周围构件应无触碰;对具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灭火装置,逐个手动操作检验其直流-喷雾动作功能应正常。
2)消防水泵和气压稳压装置的启动功能应正常;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55s 内投入正常运行;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1min 内投入正常运 行;气压稳压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
当管网压力达到稳压泵设计启泵压力时,稳压泵 应立即启动;当管网压力达到稳压泵设计停泵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人为设置主稳压泵故障,备用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消防水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3)主电源、备用电源的切换功能应正常;使系统主电源、备用电源处于正常状态。
在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下,以手动的方式进 行主电源、备用电源切换试验,结果应正常;在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下,在主电源上设置 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置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手动切换试验和自动切换试验应各进行 1 次~2 次。
4)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系统启动功能应正常。
使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探测范围内,放置油盘试验火,系统应 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完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启动消防水泵、打开该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的 自动控制阀。
打开手动试水阀,观察检查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出水的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使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在该保护区内的任意位置上,放置 1A 级别火试模型,在火 试模型预燃阶段使系统处于非跟踪定位状态。
预燃结束,恢复系统的跟踪定位状态进行自动 定位射流灭火。
系统从自动射流开始,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在 5min 药扑灭 1A 级别火灾,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在 10min 内扑灭 1A 级别火灾。
系统 灭灾完成后,应自动关闭自动控制阀,并采取人工手动停止消防水泵。
火试模型、试验条件、 试验步骤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 的规定。
(3)联动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试验中,当系统确认火灾后,声、光警报器应动作,火灾 现场视频实时监控和记录应启动;系统动作后,控制主机上消防水泵、水流指示器、自动控 制阀等的状态显示应正常;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应传送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有关消防联动功能。
12.6.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2.6.4. 检查方法检查试验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13. 细水雾灭火系统13.1. 泵组系统水源13.1.1. 检查内容1.核实系统水源的水质、水量、水压;2.核实系统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储水箱有效容积、补水流量;3.核实过滤器安装位置、材质、网孔孔径。
13.1.2. 检查依据(1)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 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 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30min;2)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20min;3)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 15min;(2)系统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Qs.t (13.1.2)式中: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 ;Qs—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
(3)泵组系统储水箱的补水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流量。
(4)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2)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的有关规定;3)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5)泵组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补水水源的水量、水压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设计规定。
(6)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和清洗等。
(7)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2)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 80%。
(8)泵组系统水源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补)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储水箱的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2)水质应符合设计规定的标准;3)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1.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3.2. 泵组供水装置13.2.1. 检查内容1.查看泵组装置数量、规格、型号;查看泵组的引水方式、水源;2.测试泵组装置的联动、控制功能。
13.2.2. 检查依据(1)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制作;2)储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3)储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4)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以及巡检功能。
当巡检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5)水泵控制柜(盘)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6)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 1.15 倍。
(2)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
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 30s;2)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3)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4)每台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5)水泵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6)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 60min。
(3) 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4)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5)泵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出水管上的安全阀、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 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检修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2)水泵的引水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3)水泵的压力和流量应满足设计要求;4)泵组在主电源下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5)当系统管网中的水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能自动启动;6)泵组应能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7)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柜的图纸塑封后应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13.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2.4. 检查方法:(1)查看设计文件,核对以上内容和要求,现场直观检查;(2) 自动开启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等直观检查水泵的压力和流量;(3)打开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放试验阀,利用主电源向泵组供电;关掉主电源检查主备电源的切换情况,用秒表等直观检查泵组在主电源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启动。
13.3. 储罐式供水装置13.3.1. 检查内容查看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标志。
13.3.2. 检查依据(1)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
同一系统中的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0.8m。
(2)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
对于恢复时间超过 48h 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 100%设置备用量。
(3)储水瓶组、储气瓶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确定瓶组的安装位置;2)瓶组的安装、固定和支撑应稳固,且固定支框架应进行防腐处理;3)瓶组容器上的压力表应朝向操作面,安装高度和方向应一致。
(4)储气瓶组和储水瓶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瓶组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和(4)的规定;2)储水容器内水的充装量和储气容器内氮气或压缩空气的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3)瓶组的机械应急操作处的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应急操作装置应有铅封的安全销或保护罩。
13.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3.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3.4. 分区控制阀组13.4.1. 检查内容1.查看分区控制阀组数量、规格、型号、安装位置;2.测试控制阀组自动和手动功能。
13.4.2. 检查依据(1)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
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置泄放试验阀。
(2) 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
分区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
(3)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 置。
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
(4)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水阀前应设置压力表;2)试水阀出口的流量系数应与一只喷头的流量系数等效;3)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与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的排放不应对人员和设备等造成危害。
(5)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2)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6)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7) 阀组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设计要求确定阀组的观测仪表和操作阀门的安装位置,并应便于观测和操作;阀组上的启闭标志应便于识别,控制阀上应设置标明所控制防护区的永久性标志牌。
2)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 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安全操作要求;3)分区控制阀应有明显启闭标志和可靠的锁定设施,并应具有启闭状态的信号反馈功能;4)闭式系统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安全的检查、试验。
(8)分区控制阀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能在接到动作指令后立即启动,并应发出相应的阀门动作信号;2)对于闭式系统,当分区控制阀采用信号阀时,应能反馈阀门的启闭状态和故障信号。
(9)控制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阀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和启闭标识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7)的规定;2)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和自动方式可靠动作;3)闭式系统分区控制阀组应能采用手动方式可靠动作;4)分区控制阀前后的阀门均应处于常开位置。
13.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4.4. 检查方法(1)查看设计文件,现场直观检查、尺量检查等;(2)手动和电动启动分区控制阀,直观检查阀门启闭反馈情况;(3)将处于常开位置的分区控制阀手动关闭,直观检查。
13.5. 管网13.5.1. 检查内容1.查看管道、阀门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2.查看管道安装、支架的间距、冲洗、试压、吹扫。
13.5.2. 检查依据(1)系统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 的金属管道 。
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12771 的有关规定。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3.50MPa 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绣钢和耐热钢 牌 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 中规定牌号为 022Cr17Ni12Mo2 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 022Cr17Ni12Mo2 的金属管道。
(2)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
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
(3)系统组件、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设计工作压力。
对于泵组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1.0MPa。
(4)管道和管件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安装前应分段进行清洗。
施工过程中,应保证管道内部清洁,不得留有焊渣、焊瘤、氧化皮、杂质或其他异物,施工过程中的开口应及时封闭;2)并排管道法兰应方便拆装,间距不宜小于 100mm;3)管道之间或管道与管接头之间的焊接应采用对口焊接。
系统管道焊接时,应使用氩弧焊工艺,并应使用性能相容的焊条;管道焊接的坡口形式、加工方法和尺寸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985.1 的有关规定。
4)管道穿越墙体、楼板处应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应小于该墙体的厚度, 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楼地面 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管道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5)管道的固定应符合《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第 3.3.9 条的规定。
(5)管道安装固定后,应进行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冲洗前,应对系统的仪表采取保护措施,并应对管道支、 吊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冲洗用水的水质宜满足系统的要求;3)冲洗流速不应低于设计流速;4)冲洗合格后,应填写管道冲洗记录。
(5)管道冲洗合格后,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验用水的水质应与管道的冲洗水一致;2)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1.5 倍;3)试验的测试点宜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加以隔离或在试验后安装;4)试验合格后,应填写试验记录。
(6)压力试验合格后,系统管道宜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流速不宜小于 20m/s。
(7)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4)的有关规定;2)管网上的控制阀、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安全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3)管道固定支、 吊架的固定方式、间距及其与管道间的防电化学腐蚀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13.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5.4. 检查方法查看设计文件,核对以上内容和要求,现场直观检查、尺量检查等。
13.6. 细水雾喷头13.6.1. 检查内容1.查看数量、规格、型号、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2.核对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13.6.2. 检查依据(1)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2)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3)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 50(m · s)0.5 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 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 1/2;2)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 75mm,并不宜大于 150mm。
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3)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 1/2;2)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
(4)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 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
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变压器高度超过 4m 时,喷头宜分层布置;2)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 0.7m 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3)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4)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5)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 13.6.2-1 的规定。
表 13.6.2-1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6)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 时 , 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13.6.2-2 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 时,应经试验确定。
表 13.6.2-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7)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 140m2。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 100 只。
(8)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 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 13.6.2-3 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
表 13.6.2-3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9)喷头的安装应在管道试压、吹扫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设计文件逐个核对其生产厂标志、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2)应采用专用扳手安装;3)喷头安装高度、间距,与吊顶、门、窗、洞口、墙或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4)不带装饰罩的喷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带装饰罩的喷头应紧贴吊顶;带有外置式过滤网的喷头,其过滤网不应伸入支干管内;5)喷头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端面密封或 O 型圈密封,不应采用聚四氟乙烯、麻丝、粘结剂等作密封材料。
(10)喷头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2)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墙体、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9)条的有关规定,距离偏差不应大于±15mm;3)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5 只。
13.6.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6.4. 检查方法查看设计文件,核对以上内容和要求,现场直观检查、尺量检查等。
13.7. 系统功能13.7.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模拟测试系统自动报警、联动功能;核实系统流量、压力、响应时间、信号反馈;系统的主备电源和主备泵切换、手动启动功能。
13.7.2. 检查依据(1)开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后自动启动。
闭式系统的自动控制应能在喷头动作后, 由动作信号反馈装置直接联锁自动启动。
(2)在消防控制室内和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系统手动启动装置。
(3)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并应采 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手动启动装置和机械应急操作装置上应设置与所保护场所对应的明确标识。
设置系统的场所以及系统的手动操作位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系统操作说明。
(4)防护区或保护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和系统动作指示灯。
(5)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具有接收控制信号实现启动、反馈阀门启闭或故障信号的功能;2)应具有自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启动功能,关闭阀门应采用手动操作方式;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对应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永久性标识,并应标明水流方向。
(6)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远程启动水泵或瓶组、开式系统分区控制阀,并应能接收水泵的工作状态、分区控制阀的启闭状态及细水雾喷放的反馈信号。
(7)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系统的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和手动切换。
(8)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切断带电保护对象的电源,并应同时切断或关闭防护区内或 保护对象的可燃气体、液体或可燃粉体供给等影响灭火效果或因灭火可能带来次生危害的设备和设施。
(9)与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10)系统应进行联动试验,对于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至少在 1 个区进行实际细水雾喷放试验;对于不允许喷雾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
(11)开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行实际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可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分区控制阀、泵组或 瓶组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相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保护面积内的喷头应喷出细水雾;2)进行模拟细水雾喷放试验时,应手动开启泄放试验阀,采用模拟火灾信号启动系统 时,泵组或瓶组应能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3)相应场所入口处的警示灯应动作。
(12)闭式系统的联动试验可利用试水阀放水进行模拟。
打开试水阀后,泵组应能及时启动并发出相应的动作信号;系统的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及时发出系统启动的反馈信号。
(13)当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时,可利用模拟火灾信号进行试验。
在模拟火 灾信号下,火灾报警装置应能自动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应动作,相关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发出自动关断指令,火灾时需要关闭的相关可燃气体或液体供给源关闭等设施应能联动关断。
(14)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联动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泵组或开启瓶组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2)开式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3)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泵组或瓶组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5)主、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15)开式系统应进行冷喷试验,除应符合《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第 5.0.9 条的规定外,其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13.7.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3.7.4. 检查方法查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核对以上内容和要求,必要时,进行模拟、测试。
14. 泡沫灭火系统14.1. 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14.1.1. 检查内容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14.1.2. 检查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14.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1.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检查。
14.2. 泡沫液储罐14.2.1. 检查内容查看设置位置、规格、型号;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14.2.2. 检查依据(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2)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 0.5m;3)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 0.15m;4)储罐宜设计成锥形或拱形顶,且上部应设呼吸阀或用弯管通向大气;5)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
(4)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5)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 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 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 1.5m;当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 1.8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储罐上应设置铭牌,并应标识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日期和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6)常压泡沫液储罐的制作、安装和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1)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出液口和吸液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应进行盛水试验,试验压力应为储罐装满水后的静压力,试验前应将焊接接头的外表面清理干净,并使之干燥,试验时间不应小于 1h, 目测应无渗漏;3)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内、外表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并应在盛水试验合格后进行;4)常压泡沫液储罐应根据其形状按立式或卧式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得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5)常压钢质泡沫液储罐与支座接触部位的防腐,应按加强防腐层的做法施工。
(7)泡沫液压力储罐安装时,支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且不应拆卸和损坏配管、附件;储罐的安全阀出口不应朝向操作面。
(8)泡沫液储罐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9)泡沫液储罐和盛装 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质、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铭牌标记应清晰,应标有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3)液位计、呼吸阀、人孔、出液口等附件的功能应正常。
14.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2.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4.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14.3.1. 检查内容查看规格、型号、泡沫液混合比。
14.3.2. 检查依据(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2)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与管道连接处的安装应严密。
(2)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
(3)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的进水管道上应安装压力表,且其安装位置应便于观测。
(4)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或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并应靠近储罐或防护区,其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液桶最低液面的高度不得大于 1.0m。
(5)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整体安装在基础座架上,安装时应以底座水平面为基准进行找平、找正,安装方向应和水轮机上的箭头指示方向一致,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替换组件;2)与进水管和出液管道连接时,应以比例混合装置水轮机进、出口的法兰(沟槽)为基准进行测量和安装;3)应在水轮机进、出口管道上靠近水轮机进、出口的法兰(沟槽)处安装压力表,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6)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2)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14.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3.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泡沫液的混合比: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2)其他项目:尺量和观察检查。
14.4. 泡沫产生装置14.4.1. 检查内容检查规格、型号、安装质量。
14.4.2. 检查依据(1)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3)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 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6)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2)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2)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 2,且不应大于 4。
(3)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4)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上喷射的泡沫产生器应根据产生器类型安装,并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于外浮顶储 罐时,立式泡沫产生器的吸气口应位于罐壁顶之下,横式泡沫产生器应安装于罐壁顶之下,且横式泡沫产生器出口应有不小于 1m 的直管段;2)液下喷射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防火堤外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上;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进口侧设置的压力表接口应竖直安装;其出口侧设置的压力表、 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的安装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环境温度为 0℃及以下的地区,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上的控制阀应选用钢质阀门;4)液上喷射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导流罩沿罐周均匀布置时,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 100mm;5)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6)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置排水孔的数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泡沫堰板周长均布,其间距偏差不宜大于 20mm;7)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高度及与罐壁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8)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并联安装时,应将其并列固定在支架上,且应符合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有关规定;9)泡沫产生器密封玻璃的划痕面应背向泡沫混合液流向,并应有备用量。
外浮顶储罐 的泡沫产生器安装时应拆除密封玻璃。
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应在调试完成后更换密封玻璃。
(5)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2)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进气端 0.3m 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3)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发泡网前 1.0m 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4)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整体安装,不得拆卸,并应牢固固定。
(6)泡沫产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
14.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4.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4.5. 管道、管件安装14.5.1. 检查内容查看管道、管件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坡度、防冻措施。
14.5.2. 检查依据(1)管材及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2)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坡度不应小于设计值,当出现U 形管时应有放空措施;2)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支架上,其间距不应大于设计值;3)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4.5.2 的规定;表 14.5.2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注:L-管段有效长度;DN-管子公称直径。
4)管道支架、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管墩的砌筑应规整,其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5)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楼板时,应安装套管。
穿防火墙套管的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墙的 厚度,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楼板 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6)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 , 当环境温度低于 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②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③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④试验合格后,应按标准要求进行记录。
7)管道试压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冲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施工,并应按标准进行记录;8)地上管道应在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涂漆防腐。
(3)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的材质与规格、管径、连接方式、安装位置及采取的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条(2)的相关规定;2)管网放空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3)管网上的控制阀、压力信号反馈装置、止回阀、试水阀、泄压阀、排气阀等,其规格和安装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管道穿越楼板、防火墙、变形缝时的防火处理应符合本条(2)的相关规定。
14.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5.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4.6. 喷头14.6.1. 检查内容查看安装位置、安装高度、相关间距及偏差、备用量。
14.6.2. 检查依据(1)喷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安装;2)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喷头上的附件;3)顶部安装的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其坐标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 15mm,室内安装为 10mm;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4)侧向安装的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应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 20mm;5)地下安装的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 10mm~15mm。
(2)喷头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头的数量、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2)喷头的安装位置、安装高度、间距及与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偏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 第 9.3.34 条的相关规定;3)不同型号规格喷头的备用量不应小于其实际安装总数的 1%,且每种备用喷头数不应少于 10 只。
14.6.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6.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4.7. 泡沫消火栓14.7.1. 检查内容1.查看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2.冷喷试验检查。
14.7.2. 检查依据(1)泡沫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泡沫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2)泡沫消火栓应垂直安装;3)泡沫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液口应朝向消防车道;4)室内泡沫消火栓的栓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泡沫消火栓的墙面成 90 ° ,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宜为 1.1m,允许偏差为±20mm,坐标的允许偏差为 20mm。
(2)泡沫消火栓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出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冷喷试验应与系统调试试验同时进行。
(3)泡沫消火栓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格、型号、安装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2)应进行冷喷试验,且应与系统功能验收同时进行。
14.7.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7.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4.8. 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14.8.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查压力信号反馈装置的动作;检查分区控制阀的开启和反馈;检测系统流量、压力;检测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和反馈;检测主备电源的切换。
14.8.2. 检查依据(1)每个系统应进行模拟灭火功能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力信号反馈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并应能在动作后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2)系统的分区控制阀应能正常开启,并可正确发出反馈信号;3)系统的流量、压力均应符合设计要求;4)消防水泵及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应能正常启动,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5)主电流、备电源应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切换。
14.8.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4.8.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试。
15. 气体灭火系统15.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15.1.1. 检查内容核查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基本条件;核查防护区安全设施。
15.1.2. 检查依据(1)防护区应设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2)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4)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3)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5)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探火管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①带电设备火灾;②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③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④灭火前可切断供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2)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①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②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③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3)扑救有供应源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火灾时,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启动前,必须切断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供应源;4)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6m³ ; 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3m³。
②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60m³。
③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 1%。
④除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的规定。
5)全淹没灭火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的规定执行;6)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②当保护对象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m。
15.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5.1.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5.2. 储存装置间15.2.1. 检查内容查看设置位置、通道、应急照明设置;检查安全设施。
15.2.2. 检查依据(1)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15.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5.2.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15.3. 储存和驱动设备15.3.1. 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剂储存容器和驱动设备的型号、规格、安装质量;检查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的永久标志。
15.3.2. 检查依据(1)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3)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
(4)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
(5)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
(6)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7)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8)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
(9)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10)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1)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2)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13)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第 5.3 节的有关规定。
(14)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 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第 5.4 节有关规定。
(15)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16)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储存装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应设检修关断用的阀门或机构;2)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置永久性的铭牌,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灭火剂充 装量、储存压力(适用时)、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探火管公称动作温度、使用寿命,以及制造商名称或符号标识和警告用语等。
15.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5.3.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5.4. 管网、喷嘴15.4.1. 检查内容(1)检查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吊架的位置及间距、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等;(2)检查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
15.4.2. 检查依据(1)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 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处理;2)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
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1/2 且保证有不少于 2 条外露螺纹;3)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 2 级, 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 50 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
(3)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15.4.2 的规定; 表 15.4.2 支、吊架之间最大间距DN (mm)1520253240506580100150最大间距(m)1.51.82.12.42.73.03.43.74.35.22)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 mm;3)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 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 1 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 1 个防晃支架。
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色环宽度不应小于50 mm。
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6)安装喷嘴时,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及喷孔方向。
(7)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8)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 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的有关规定。
(9)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第 5.6 节的有关规定。
(10)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管网、喷嘴,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火管①探火管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 2.0MPa,其公称动作温度不应大于 180℃;②探火管内充气压力不应小于 1.0MPa;③探火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 4 倍探火管内充气压力;④在最高使用环境温度条件下喷射灭火剂时,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及其连接 件应能正常工作,探火管不应出现断裂和脱落现象。
最低使用环境温度条件下,探火管应无破裂或损坏现象;⑤探火管管道上应设检漏压力表,其标度盘应设红绿区。
2)释放管的材质可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
15.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5.4.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15.5. 系统功能15.5.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查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功能;检查主用、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检查自动启动系统功能。
15.5.2. 检查依据(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4)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15.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5.5.4.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功能抽查。
抽查按《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附录 E 的规定执行;火管灭火装置按《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第 7 章的规定执行。
16. 干粉灭火系统16.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16.1.1. 检查内容查看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查看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的通风条件;查看火灾声光报警器、喷放指示灯的设置情况。
16.1.2. 检查依据(1)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并应能使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
(2)当采用局部应用灭火方式时,干粉灭火装置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干粉灭火装置的设 计配置数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合理布置在保护对象的顶部或侧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灭火装置的设置位置与液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m,且应使干粉喷放不会引起液体飞溅;2)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6m,非贮压式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 宜大于 8m。
当保护高度超过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时,应分层设置,其安装高度应按照经权威机构认证合格的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3)干粉灭火装置距离热源、通风口的最近边缘不宜小于 2m。
(4)干粉灭火装置不宜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
当干粉灭火装置设置在易受碰撞或其他机械损伤的位置时,应给压力表及其喷口(喷嘴)设立保护罩。
(5)干粉灭火装置可采用感温元件、热引发器或电引发器启动。
当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相互转换。
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动按钮。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导火索联动控制启动。
(6)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7)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具有时间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启动功能。
采用延迟启动时,应在靠近装置启动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止干粉灭火装置启动的装置。
(8)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
手动启动装置宜布置在其中心点距地面 1.5m 的位置,并应具有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明显标识。
(9)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10)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 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 的要求。
联动控制组件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11)联动控制组件对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宜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12)联动控制组件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13)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特征、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特性、防护区围护结构及其耐火性能等应符合《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第 3 章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14)地下防护区,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其通风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15)当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时,防护区内及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置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16)探火管灭火装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 尚应符合 15.1.2(6)的规定。
16.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6.1.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6.2. 干粉灭火装置16.2.1. 检查内容检查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质量;检查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喷口方向、灭火装置与支架;检查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引出线的连接等。
16.2.2. 检查依据(1)安装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用于连接、固定灭火装置的支架、吊架应为防晃支架和吊架,其安装应稳固、位置正确。
需要专用连接件时,应根据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
干粉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其承重结构应满足不小于装置重量 5 倍的静荷载。
(2)干粉灭火装置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喷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2)安装在吊顶上的压式灭火装置,其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并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位置;3)灭火装置的支架应做防腐处理。
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应牢固。
(3) 电引发干粉灭火装置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前,应逐具测量电引发器的阻值,其值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安装完毕,电引发器应短接。
系统开通方可去除短接状态;3) 电引发器的引出线与电缆间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接线端子连接。
(4)非贮压干粉灭火装置安装现场的预埋件、预留孔和墙体(柜体)等应能承受干粉灭火装置启动时产生反作用力。
(5)安装干粉灭火装置的承重结构静荷应符合(1)的要求。
(6)干粉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喷口方向、灭火装置与支架的连接等应符合(2)的规定。
(7)干粉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阻值,引出线的连接等应符合(3)的规定。
(8)探火管灭火装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 尚应符合 15.3.2(16)的规定。
16.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6.2.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测量。
16.3. 联动控制组件功能16.3.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检查联动控制组件规格、数量;必要时,模拟启动试验。
16.3.2. 检查依据(1)联动控制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表面保护层完好,无锈蚀及明显碰撞变形等机械损伤;2)铭牌清晰、完整、牢固。
(2)联动控制组件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模拟实验方法,见《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22 附录 B。
(4)探火管灭火装置的验收,执行《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第 7章的规定。
16.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6.3.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现场观察检查,必要时现场模拟试验。
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7.1. 系统供水水源17.1.1. 检查内容查验系统用水的水量、水质;查验市政供水的进水管数量、管径、供水能力。
17.1.2. 检查依据(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
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7.1.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1.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直观检查;无法现场直观检查时,查看影像资料、有关施工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2)必要时,查看水质检测报告。
17.2. 消防水泵17.2.1. 检查内容1.查看消防水泵数量、规格、型号、吸水方式;查看吸水管、出水管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开启状态;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控制柜的防护等级。
2.测试水泵启停、水锤消防设施后的压力;测试主备电源切换、主备泵启动及故障切换功能。
17.2.2. 检查依据(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应按一 用一备或二用一备,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
当与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2)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采用天然水源时,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3)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 根。
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 2 根。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出水管应设控制 阀、止回阀和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
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7.2.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2.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对消防水泵数量、铭牌参数;(2)现场查看吸水管、出水管管径及其上阀门的规格、型号、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应有明显标记;消防水泵控制装置应置于自动启动档;17.3. 报警阀组17.3.1. 检查内容1.查看设置位置、数量及组件、水力警铃设置位置、控制阀开启状态及标识、排水设施;2.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雨淋阀;测试系统流量、压力;查看测试的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
17.3.2. 检查依据(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洒水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 800 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 只;2)当配水支管同时设置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洒水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洒水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洒水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 50m。
(5)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2m。
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8)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 20mm,总长不宜大于 20m。
17.3.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3.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试压、冲洗记录表,现场检查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数量及组件、水力警铃设置位置、控制阀开启状态及标识、排水设施;(2)报警阀的测试:1)湿式报警阀的测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在末端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 阀进口水压大于 0.14MPa、放水流量大于 1L/s 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 铃应在 5s~90s 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 15s 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2)干式报警阀测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雨淋阀测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强计,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
自 动和手动方式启动雨淋阀,应在 15s 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 200mm 的雨淋阀调试时,应在60s 之内启动。
雨淋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 0.05MPa 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17.4. 管网17.4.1. 检查内容1.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2.查看管网组件: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设置;3.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17.4.2. 检查依据(1)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2)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第 5.1.17 条的规定;3)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4)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 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5)干式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 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雨淋系统和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2min。
(2)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 DN100;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17.4.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4.4.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现场对照图纸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测试。
17.5. 喷头17.5.1. 检查内容1.查看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2.查看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17.5.2. 检查依据(1)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2)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3)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住宅建筑、宿舍、旅馆建筑客房、医疗建筑病房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5)顶板为水平面,且无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影响喷头洒水的场所,可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6)住宅建筑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7)不宜选用隐蔽式洒水喷头;确需采用时,应仅适用于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
(5)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2)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
(7)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8)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9)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洒水喷头。
(10)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11)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洒水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1.8m。
表 17.5-1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12)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洒水喷头,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况时,可不设置洒水喷头:1)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2)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3)无其他可燃物。
(13)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
(14)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 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上方,并符合下列规定:1)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2)喷头间距及溅水盘与吊顶上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表 17.5-2 的规定。
表 17.5-2 通透性吊顶场所喷头布置要求(15)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 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2)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7.2.1 条的规定。
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
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7.2.1 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头;3)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洒水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 ,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 10 只。
(17)医院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18)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19)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7.5.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5.4. 检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核对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17.6. 水泵接合器17.6.1. 检查内容查看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测试充水情况。
17.6.2. 检查依据(1)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L/s~15L/s 计算。
(2)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3)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 15m~40m;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3)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 ”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应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4)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2)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3)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17.6.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6.4. 检查方法(1)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数量、设置位置、标识;(2)测试充水情况:止回阀水流箭头方向应指向系统内部管网,手动转动阀门手轮, 确认闸阀处于常开状态,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水泵接合器注水试验,泵房及最不利点处管网压力应相应升高,停止注水,止回阀可靠关闭,水泵接合器接口无漏水现象。
17.7. 系统功能17.7.1. 检查内容检查系统测试记录;测试压力开关动作、雨淋阀动作功能;测试消防水泵远程手动、压力开关连锁启动功能;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
17.7.2. 检查依据(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2)预作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消防水泵的自动启动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2)当采用充液(水)传动管控制雨淋报警阀时,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启动。
(4)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外,还应具备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启动方式。
(5)预作用装置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或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
(6)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报警阀采用 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17.7.3. 检查数量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检查清单》(3.3~3.9)。
17.7.4. 检查方法查阅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观察检查,必要时,进行测试。
测试时,采用下列方法。
1)湿式系统的联动测试:启动一只喷头或以 0.94L/s~1.5L/s 的流量从末端试水装置 处放水时,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和消防水泵等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联动测试:采用专用测试仪表或其他方式,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种探测器输入模拟火灾信号,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 号,并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传动管启动的雨淋系统、水幕系统联动试验时,启动 1只喷头,雨淋阀打开,压力开关动作,水泵启动。
3)干式系统的联动测试:启动 1 只喷头或模拟 1 只喷头的排气量排气,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并发出相应信号。
4)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的消防泵启动、停止控制 按钮、按键,对应的消防泵控制箱、柜应控制消防泵启动、停止,消防泵的启动、停止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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