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黄氏顺兴”传销组织进入九江县从事传销活动,以推销“海之惠保湿套装”(虚拟物品)的名义,通过引诱、欺骗等方式,让参与者购买“海之惠保湿套装”以获得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
该组织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模式:本人购买1至2套产品成为会员(E级),取得加入资格;本人及下线购买3至9套产品晋升为推广员(D级);本人及下线购买10至64套产品晋升为培训员(C级);本人及下线购买65至392套产品晋升为代理员(B级);本人及下线购买393套以上产品晋升为代理商(A级)。
该传销组织的返利模式为:直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刘某某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商(A级),系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姚某等22人共同上线。
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怀孕回河南老家,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在九江市具体负责管理其下线的传销组织,其本人在河南老家通过与被告人王某某、洪某某、姚某联络来遥控管理该传销组织。
被告人王某某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商(A级),系九江县“黄氏顺兴”传销组织最大领导,负责总体操纵、管理该传销组织,控制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被告人洪某某、姚某、杨某某、刘某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代理员(B级),根据上线王某某的安排,负责管理自己的下线C级人员。
被告人袁某、赵某等17人在“黄氏顺兴”传销组织中为培训员(C级),也就是“寝室长”,管理其所负责的传销窝点,其中,被告人袁某、赵某担任“大培训员”,还负有协调各传销窝点关系、人员调配、上传下达等职责。
通过讲课洗脑、培训宣传,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下线110余人。
因被告人数众多,案件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办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