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比对商品类别?打印机开机后显示图标属商标使用吗?——就侵犯brother商标权案件的讨论意见作者‖黄璞琳本文首发于《中国工商报》2017年2月21日,相关案情介绍见:http://www.cicn.com.cn/zggsb/2017-02/21/cms95167article.shtml本案当事人上富卓勤公司自行或委托他人在工业用打印机外壳及其配套软件中,添加“Brother+图+Jet”“BROTHERJET”或“brotherJet”标识,并对外销售涉案打印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赞同此结论,但原文作者有关商品类别比对、打印机开机后显示“brotherJet”字样的性质判定等事项分析,有值得进一步商榷、改进之处。
首先,界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将被控侵权商品及其所使用的商业标志,与拟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本身进行比对,而不是与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及其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比对。
即:一是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拟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类似;二是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业标志,与他人核准注册的商标本身是否相同近似。
当然,商标权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是判定其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关键,也是判定被控侵权商品与拟保护的注册商标之间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商标权人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的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类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点阵打印机”等。
该商标权人实际使用brother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办公打印机,是与计算机连用的喷墨打印机,是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喷墨打印机”商品中的一种。
本案当事人上富卓勤公司的被控侵权商品,虽说是个性化工业用打印机,但也是与计算机连用的喷墨打印机,也属于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喷墨打印机”商品中的一种。
据此,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上富卓勤公司是在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喷墨打印机”商品上,使用“Brother+图+Jet”“BROTHERJET”或“brotherJet”标志,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1981663号brother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其次,本案当事人在其打印机配套软件中载入“brotherJet”或“Brother+图+Jet”标志,使其打印机开机后显示屏上显示前述标志的行为,是否属于标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