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房产税如何缴纳?财税学习小助手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时常发生,那么,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以及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的,房产税该如何处理呢?PART.1一、企业无偿使用他人房屋房产税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相当于普通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相当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无偿使用房屋的企业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PART.2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他人房屋房产税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该条款不是很明确免税单位无偿使用他人房屋房产税的情形,下面我们来看各地的规定:1)、福建省税务局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第三条关于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规定,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安徽省税务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安徽其实说的很模糊,安徽省执行口径表面看起来像是可以应税单位免缴房产税。
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是免税单位不用交,不代表应税单位就不交。
3)、江西省税务局规定 江西省税务局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六十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第4条.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4)、江苏省税务局规定 根据苏税三[86]31 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县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同时:根据苏地税规[2013]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全文已废止] ,附件列示了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 备案要求如下: 但是依据苏地税规[2014]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1号 自2014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新的苏地税规[2014]8号未提及到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税的减免事项,推断该条款苏税三[86]31 号江苏省已经停止使用,具体可以咨询主管税务局。
PART.3小结 综上: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这部分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总局规定并不明确,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笔者认为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如果免税单位没有交,纳税单位大概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