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印发了《威海市规范既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装饰装修手续办理、参建单位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0余项“禁止”严格规范装饰装修活动《方案》强化了装饰装修人的主体责任。
从事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装饰装修责任人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不得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得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不得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不得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
从事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装饰装修责任人不得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在装饰装修手续办理方面,《方案》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其中,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需到辖区街道(镇)建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方案》还明确了参建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
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方案》强化了对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及施工过程的控制,并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方案》还指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装饰装修质量保修制度,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记者 孙大伟 杨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