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5.1 一般规定: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5.1检查: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和要求见规范附录。
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5.1 一般规定: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