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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8岁儿子不听话,青海一妈妈用铁链捆脚塑料管殴打,被判缓刑

发布:2024-09-23 浏览:59

核心提示:“我的教育方式不当,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被告人小花(化名)在法庭上满含悔意地诉说着。近日,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亲生母亲殴打孩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小花因教育孩子方式不当,体罚殴打孩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2024年4月,小花因孩子(案发时8周岁)在学校与同学关系不好、不听话等原因,在家中,脱去孩子所穿衣物,用鞋带将孩子双手捆绑,用一铁链捆锁孩子脚部,用塑料管对孩子实施殴打,后将一红色塑料碗放在孩子头上,让孩子站在凳子上进行体罚,致使孩子身体多

“我的教育方式不当,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被告人小花(化名)在法庭上满含悔意地诉说着。
近日,青海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公诉机关指控亲生母亲殴打孩子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小花因教育孩子方式不当,体罚殴打孩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2024年4月,小花因孩子(案发时8周岁)在学校与同学关系不好、不听话等原因,在家中,脱去孩子所穿衣物,用鞋带将孩子双手捆绑,用一铁链捆锁孩子脚部,用塑料管对孩子实施殴打,后将一红色塑料碗放在孩子头上,让孩子站在凳子上进行体罚,致使孩子身体多处损伤。
后经鉴定,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小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小花系孩子监护人,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小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庭审后,针对被告人小花的错误教育方式,承办法官对其提出了训诫,并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告诫其必须改正不良的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孩子要正确的引导,关心呵护未成年人子女。
法官寄语: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况需求,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
本案被告人小花以“爱”和“管教”为名,动辄打骂孩子,其行为不仅构成了家庭暴力,而且还触犯了《刑法》。
广大家长应当以此为鉴,在教育孩子时多一份耐心,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积极与孩子多沟通交流,真正学会表达对孩子的爱,通过合理地倾听对话,让一家人成为彼此生活中最坚实可依靠的力量。
潇湘晨报综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报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或微信添加报料客服:xxcbcsp;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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