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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过期不退款?律师提醒……(团购券不可退)

发布:2024-09-27 浏览:51

核心提示:(2021年第13期)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律师团律师谭法根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留言精选留言及律师解答精选:1网友“185350”留言:闺蜜于2

(2021年第13期)为更好地支持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成功维权,红网与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周周3·15 律师在线答疑”活动。
省消保委第一届律师团律师将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法律援助。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通过红网《消费维权》栏目提交您的留言!本期为大家释疑解惑的律师为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律师团律师谭法根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留言精选留言及律师解答精选:1网友“185350”留言:闺蜜于2019年8月26日劝我投资生意,说她老公在宁乡经开区的公司需要大量生猪,收货价高货款靠得住。
8月30日,闺蜜说货源联系好了,要我马上投资8万元。
经不住闺蜜劝说,我四处筹集资金,分三笔共计7万元一起转入了她银行卡。
可最后等来的是闺蜜不接电话,不见面不结账,现在她人都不在本地了。
谭法根律师答复:如您闺蜜将您转给她的款项用于购买货源,您和您的闺蜜应当属于共同投资购买货源。
您转给她的款项,应当依据你们之间的约定执行(即投资款的退回、投资收益的分配等等)。
当然,您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投资的除外。
如您闺蜜将您转给她的款项并未用于购买货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如您符合前述两条规定的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形,可以以您闺蜜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您闺蜜返还。
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在核实闺蜜是否将您转给她的款项用于购买货源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如您闺蜜未将您转给她的款项用于购买约定的货源,您可以在收集证据的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您闺蜜依法主张权利。
2网友“543510”留言:6月3日某小区的泳池外租给某培训机构用来搞假期游泳培训和健身。
其机构通过某APP发布团购信息,68元可游泳5次。
我点进去购买后,才被告知必须在10天内激活,不然不退款也不提供服务。
超时后,我问商家,商家称这跟电影票一样,过期了是不补的。
我个人很有诚意上门进行协商,希望可以继续激活使用或者退款,商家却不予理睬,声称你随便告我就是,态度十分恶劣。
谭法根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目前,就您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来看,尚无证据证明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
鉴于此,建议您仔细阅读、查看订购该服务时的合同、服务条款、退费规则等与服务有关的文件,与经营者好好协商。
如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3网友“488884”留言:长沙某装修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施工,定制柜与墙缝隙极大,造成柜子板材开裂。
对门套与墙体之间的极大缝隙,他们就用玻璃胶来敷衍。
因自身质量缺陷,公司不按时验收甚至威胁我们要换我家门锁,不让我们进去。
谭法根律师答复: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时间、标准、质量、材料、价格、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有毒有害残留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作。
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依据前述规定,装修公司应当与您签订有装修合同。
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应严格按照装修合同、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施工问题的大小、合同履行所处阶段的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合同履行阶段,如正装修、尚未验收合格前或交付您使用前,您认为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且要求合理,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整改。
如已装修完毕且验收合格或已经交付您使用,对于装修时存在的问题,您可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质量保修服务。
属于小的、显而易见的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可协商确定。
当存在大的、不容易确定是否属于施工质量的问题,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共同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施工质量是否合格。
4网友“168759”留言:长沙某小区从去年起晚上施工制造巨大噪音,影响周边居民休息却无处申诉。
谭法根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规定,建筑施工场界(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在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的限值是70dB(A),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的限值是55dB(A)。
夜间噪音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依据前述规定,您可收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证据,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5网友“某业主”留言:某小区近期发出停车场收费经营的公告。
我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处达不到收费经营的条件。
请问,该停车场收费经营合规吗?谭法根律师答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第三条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如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依法具备前述条件。
如您对小区停车场收费经营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有疑问,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从而了解经营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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