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运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20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2131元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被执行人张运朋,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南谷庄村X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70306XXXX。
执行标的172131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掌握的线索),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并变现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3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
本院郑重承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联系人:吕法官悬赏举报电话:010-69434339邮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线190号顺义法院执行局邮政编码:101300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运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3民初20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运朋给付李某工程款 17213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2022年工程款利息截止到2023年11月15日共计7520 元;以7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自2023 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961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李某于2024年1月24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网络查控等相关工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