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作为施工现场重点管控内容,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现场施工与方案保持一致。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但是施工过程存在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很难保证丝毫不差的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上,相关部门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具体参照以下认定标准: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条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条件2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条件3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参加论证的专家未从专家库中选取条件4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少于5人条件5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与工程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条件6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未参加专家论证会即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条件7施工单位提供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但专家由他人代签字 满足条件1,并满足条件2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条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条件2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条件3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条件4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条件5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经专家组长同意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条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条件2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结论为“不通过”条件3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条件4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条件5施工单位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但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5的一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条件1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条件2施工单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条件3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条件4主要施工机具、设备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条件5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条件6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规定变更条件7存在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并满足条件3至条件7的一项或多项,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条件1危大工程已开始施工(擅自修改内容的部分)条件2施工单位对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序条件3专项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内容,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2)主要施工机具、设备;(3)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且未按规定变更;(5)其他擅自修改并增加安全风险的内容 同时满足条件1至条件3,认定为:施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从认定依据可以看出,实施细则允许施工单位可以不完全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也可以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部分调整修改(不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但如果涉及认定依据中的内容,就会被认定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在实际施工中应当注意,即时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可靠性,降低安全风险,但如果涉及到(1)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参数;(2)主要施工机具、设备;(3)主要材料规格、型号等主要参数;(4)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变化,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
例如:专项施工方案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但实际施工中,改为承插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项目认为增加了安全投入,提高了安全可靠性,没有必要重新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
但实际上,承插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虽然在实体上提升了安全可靠性,但其安全风险是因未履行专项施工方案相关程序而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