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灯具款数年未还 店主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灯饰支付货款19 2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000元。
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灯具。
2018年12月24日,被告出具向原告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罗某灯具款,合计20 215元,大写贰万零贰佰壹拾伍元整,由2019年1月30日前归还60%材料款合计人民币是12 129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元整,剩余款项由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
欠款人吴某,身份证号×。
灯具店老板名罗某,身份证号×。
如未归还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款项,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8年5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1 000元,同年9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货款5 200元。
还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认从被告处拿走了价值1 000元的腻子粉,同意抵扣本案货款。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 215元,并承诺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12 129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4月30日付清。
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20 215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向被告购买腻子粉价值1 000元并同意在本案予以扣减,故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货款19 215元。
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 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