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意经营中被广泛运用。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被运用广泛,但法律误区仍旧不能避免。
分析如下:▌一、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
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