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5 .3 .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
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
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人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4 .1 .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人场地的措施了;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场地设计标高总结:应≥设计洪水位、内涝水位500mm;宜>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200mm;应 有防止客水进人场地的措施(当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多年最高地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