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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知识,议《民法典》278条中改建、重建是否是加梯的理由(2020年民法典278条)

发布:2024-09-29 浏览:55

核心提示:转:建筑结构杂志社2022-02-10 09:18 · 建筑结构杂志官方账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以下简称GB 55021)对既有建筑的定义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使用时应正确区分新建工程与既有建筑的区别。01、什么样的建筑需要进行鉴定GB 55021第2.0.2条规定,有7种情况下的既有建筑应进行鉴定: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改变前;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

转:建筑结构杂志社2022-02-10 09:18 · 建筑结构杂志官方账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以下简称GB 55021)对既有建筑的定义是: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使用时应正确区分新建工程与既有建筑的区别。
01、什么样的建筑需要进行鉴定GB 55021第2.0.2条规定,有7种情况下的既有建筑应进行鉴定: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改变前;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有要求进行质量评价时。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的鉴定包括常规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使用过程中的例行检查评估、应急性鉴定以及政府有特殊要求时的鉴定。
需引起注意的是:第1款中的“设计工作年限”即为“设计使用年限”,既有建筑多数会在接近设计使用年限(如30年)时会进行一次例行全面的检查,包括结构和构件工作状态的检查,建筑使用现状的检查,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此时自然也就成为了对建筑进行全面的鉴定。
02、何谓“改建”工程,何为“扩建”工程注意到GB 55021第2.0.2条第2款中将“改建、扩建”项目也纳入了需进行鉴定的范畴,为什么要提及这样的问题?请注意《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同是通用规范,都出现了改建工程和扩建工程,那么改建工程与扩建工程的界限是什么?改建、扩建工程又应该执行哪一本规范?通用技术规范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实际工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如何正确把握?且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参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释义。
1.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2.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但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个人学习交流观点:这篇专业科普性文章,从专业上讲述了改建、扩建、新建的含义,是具人们了解建筑知识的科普性意义。
同时、也加强了人们对《民法典》278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中的改建、重建、筹建三个专业性名词的辅助性专业知识的了解。
《民法典》278条是民法对业主物业共同事项管理的内容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性的一种规范性条款,我们所说的“新建”与“扩建”“加建”都不是《民法典》278条款管理的范围,他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监管的建设项目,不是民法典278条中的“改建”“重建”的所述内容。
《民法典》278条是民法对业主物业管理的共同事项规定的一种规范性的管理原则,他既不是建设项目的管理条款、也不是新增物权的设立条款,只是物业管理的一种规范性原则。
所以在民典278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原则下,电梯房有电梯房的管理规则,步梯房有步梯房的管理规则。
在各自的物业管理规则下,对所管理的共同事项的范围与内容是否进行改建、重建及筹建所需的资金进行了有关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说明,但不能突破各自的管理规则。
加梯是新建的的行为,是部分人在他人既有的合法物权上新设立物权的行为。
所以用《民法典》278条加梯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商品房无论是那种改建、重建、筹建都不能突破各自的管理规则,原则要服从规则。
多层商品步梯房是经政府登记的合法私有财产及住房秩序,加梯是有相对利害人利益关系的行为,步梯房业主共同管理的对象是多层步梯房范围内的共同事项的管理内容,电梯不是步梯房的管理事项,加梯行为是突破步梯房管理规则秩序的行为,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不能用表决的办法来实现其目的的,加梯是部分人在他人既有合法的物权上设立新增物权的获利行为,“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这一普世的法律格言加梯人是应该明白的,任何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综上观点只是个人学习观点,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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